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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原董事長吳小暉案 將於今日由上海一中院宣判

  安邦原董事長吳小暉案 將於今日由上海一中院宣判

  5月9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相關核心人士處獲悉,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一案,若無特殊情況,將於今日宣判。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具體而言,在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指控:職務侵佔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構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部門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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