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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腎後死亡 家屬起訴索要腎源費被駁

范某在某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後,因多種病症最終死亡,范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退還21萬元腎源費及利息。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范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范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3月,范某因尿毒症到某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術後移植腎功能延遲恢復。同年11月,范某再次到該醫院住院,被診斷為肺炎、移植腎功能不全、菌血症、低蛋白血症等十多種病,一個月後范某死亡。

范某家屬稱,該院醫生王某告知其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體買腎,把錢支付給供體。於是范某家人在范某腎移植手術前,向醫院支付了腎源費35萬元,後來醫院退回14萬元。范某家屬當庭提供了與王某的電話錄音,並要求醫院退還21萬腎源費及利息。錄音內容為涉案醫院和王某對范某家屬說明要將35萬元給供體,但並未說是買腎,因為買賣腎臟是禁止的。涉案醫院與王某也提交了器官捐獻相關流程及紅十字會網站新聞,證明紅十字會擬以經濟補償鼓勵器官捐獻,但范某家屬對此並不認可。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現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導自願、無償的器官捐獻原則,明令禁止器官買賣,但並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對供體家屬自行進行補助。經審查,涉案醫院已經完成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法院判決駁回了范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范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家屬認為某醫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將21萬元用於本次醫療,應該返還。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范某家屬自願申請為范某做腎移植手術,並且涉案醫院已經告知要獲得腎源進行腎臟移植,需向供體提供部分經濟補償,范某家屬同意並自願將35萬元交付醫院,此筆款項是對供體的經濟補償,涉案醫院在收到相應費用後為范某尋找到腎源、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並將多餘金額返還給范某用於支付住院押金,可以認定涉案醫院已經履行了應盡義務。范某家屬要求返還腎源費並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無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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