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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為地方國企發行外債提供擔保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地方國有企業

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企業和金融機構:

為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防範中長期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進一步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製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706號)等規定要求,現就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申請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業(含地方國有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發行外債,需由境內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登記;

二、所有企業(含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函(見附件),並由企業主要決策人員簽字確認。對於虛假承諾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把企業及主要決策人員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需持續經營不少於三年;

四、地方國有企業作為獨立法人承擔外債償還責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地方國有企業外債,不得為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提供擔保;

五、承擔地方政府融資職能的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僅限用於償還未來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外債;

六、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應加強信息披露。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嚴禁摻雜可能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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