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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銀行存款將可網絡凍結 兩部門發文矛頭指向老賴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我國對“老賴”的失信懲戒機制正在更新。

  為維護司法權威、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和銀監會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進網絡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號),對各家銀行明確上線銀行存款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的截止日期。 

  新規是在201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查閱、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下稱“《規定》”)的基礎上的加強版。與《規定》相比,64號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強製要求所有銀行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根據此前《規定》要求,法院與金融機構是自行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截至目前,並不是所有銀行都與人民法院建立此機制。因此,64號文明確了所有銀行必須上線此項功能,以方便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

  2、除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和扣劃功能外,也要求所有銀行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和凍結功能。這就意味著,未來銀行配合法院對被執行人所凍結或扣劃的金融資產,不再限於存款,銀行理財也被納入進來。

  3、分類要求銀行限期上線上述功能,根據銀行類型的不同、網絡查詢和凍結的金融產品種類的不同,設定不同的上線截止期限。

  21家銀行10天內須全部上線網絡凍結功能

  64號文要求,21家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恆豐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也就是說,這21家銀行僅剩10天的時間必須完成銀行存款凍結夠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的上線,以方便法院對被執行人實施銀行存款的凍結或扣劃。

  對於除上述21家銀行之外的地方性銀行,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扣劃功能的截止日期則多延長了一個月,至2018年4月30日。

  除了存款外,銀行理財此次也被納入法院有權要求銀行配合案件執行查詢和凍結的範圍,但目前對該類金融產品僅限於查詢和凍結,並沒有如存款的扣劃功能。

  64號文要求,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家銀行(除上述21家銀行中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同時,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為了提高銀行配合法院執行案件的效率和準確性,64號文還要求,銀行應提升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性能,提高反饋速度和反饋率,解決查控數據積壓問題;自收到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的網絡查控請求24小時之內,應予以有效反饋。

  此外,64號文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後,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

  讓老賴的金融資產“無處遁形”

  此次最高法和銀監會聯合發布64號文是既定的法規安排,並非意料之外的新舉措。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就明確,要推進信用資訊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準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到2018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

  實際上,在這份著名的《意見》中,除了有我們所熟知的“老賴”不能坐飛機、高鐵,不能住星級以上賓館外,還有重要的一項——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以有效解決現實中普遍存在的法院裁判生效卻執行難的困境。

  對此,《意見》要求,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加大資訊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資訊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警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交通運輸、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互聯網企業等企事業部門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

  按照上述規劃,可以預期,最高法不僅會與銀監會聯合發布強化存款和理財的網絡執行查控的相關措施,未來最高法或有望和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頒布與證券、股權相關的網絡執行查控的更新舉措,增強對被執行人金融資產的法定執行有效性,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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