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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13元賣車?官方通報:涉嫌價格欺詐!

近日,在河北秦皇島,一大爺用了13元去4S店買車,最令人吃驚的是,4S店經理還說:賣!11日晚,官方發布通報稱,該企業涉嫌價格欺詐。

讓我們來看看

到底是怎麽回事

原來,

4S店在打廣告時,

誤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

這才產生了視頻中出現的一幕

據了解,

近兩日該店一直處理混亂狀態。

對此事件,

有部分網友表示懷疑是擺拍炒作。

也有部分網友

在微博評論上面稱並非炒作。

吃瓜群眾表示,

先來200塊錢的。

7月10日,

4S店經理否認炒作,

並稱廣告打錯願擔責任。

然而,據網友爆料,

11日下午該活動被叫停,

因法律規定12.98元賣車將觸犯法律,

加上公證處因審批流程無法到場,

店家決定將車捐贈。

11日晚17點50,

@秦皇島食品和市場監管發布通報:

新聞多一點

什麽樣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

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通知明確:“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虛構原價”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虛假優惠折價”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

“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責編:於浩 實習生: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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