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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貓債”迎統一管理辦法 外資評級機構獲益

  “熊貓債”迎統一管理辦法 外資評級機構獲益

  本報記者 黃斌 北京報導

  導讀

  “這是銀行間債券市場自試點發行熊貓債以來首部系統性的管理辦法。”東方金誠首席巨集觀分析師王青表示。

  9月25日,央行發布通知稱,為促進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境外機構債券發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已於近日下發;同時,2010年發布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廢止。

  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券,也被稱作“熊貓債”;25日《管理辦法》的落地,意味著自2015年重啟以來快速發展的“熊貓債”市場,迎來了一份明確的指南。

  當日,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副行長、德意志銀行資本市場北亞區總監李民巨集對該檔案的頒布點評稱,該舉措進一步體現了中國政府持續開放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決心,有助於釋放熊貓債市場的巨大潛力。

  “這個檔案明確了發行人資質要求、財務規範等之前比較模糊的問題;具體操作層面上,交易商協會和其它相關部門可能還會進一步發布細則。”北京某國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熊貓債”管理辦法更新

  2005年,國際金融公司(IFC)和亞洲開發銀行(ADB)在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發行人民幣債券11.3億元和10億元,宣告“熊貓債”的誕生。

  此後,熊貓債主體融資管道不斷擴寬,主體類型亦日益豐富。據央行公布的數據,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機構已累計在銀行間發行債券1781.6億元“熊貓債”,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拓展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與此同時,監管檔案亦發生了相應的變遷。

  《管理辦法》將“熊貓債”發行人分為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四類,並針對此四類分別設定了發行條件、發行程式和資訊披露等全流程的規則,為各類發行人提供了可操作的規範。同時,2010年針對國際開發機構的管理檔案則相應作廢。

  “而此前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境外非金融企業在發行熊貓債過程中,僅能參照國際機構發行過程,向主管部門遞交相應申請材料,缺乏統一標準,申請效率相對較低。”9月25日,東方金誠首席巨集觀分析師王青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管理辦法》確立了央行、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各司其職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熊貓債發行的監管框架,以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框架,有助於提升熊貓債監管的協調性或統一性,有望降低熊貓債發行人的遵循監管成本。

  “這是銀行間債券市場自試點發行熊貓債以來首部系統性的管理辦法,是過去數年熊貓債發行管理成功經驗的總結,也是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熊貓債未來發展作出的統籌規劃。”王青說,“發行規則的明文化和確定化提升了熊貓債發行制度的透明度,將有利於提高境外機構發行人降低溝通成本,提高發行效率,進一步增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國際發行人和投資人的吸引力。”

  外資評級機構獲益

  9月25日當天,央行還公布了一份關於信用評級機構互聯互通、統一監管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第14號》。

  該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評級機構資質的審核或注冊程式,“對於已經在銀行間或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評級業務的評級機構,將設立綠色通道實現評級業務資質互認”;建立健全評級監管及自律管理資訊共享機制等。

  “評級機構之前存在多頭監管,導致成本居高不下、滋生監管套利太空並助推評級泡沫。”9月25日,北京某評級公司高管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而今評級業統一監管落地,“中誠信、聯合這兩家牌照分離的公司,未來會朝著人員統一、評級標準統一的方向去發展,降低成本也消除套利太空”。

  “自己要先統一標準,才能更好地對外開放。”前述北京國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表示,國際市場上通常由投資者決定是否需要評級報告,《管理辦法》未做硬性要求的做法,使得熊貓債發行得以進一步向國際債券市場的標準接近。

  其分析稱,隨著國際三大評級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獲得獨立開展業務的資質,“目前來看,外資機構比較適合參與的是熊貓債,而通過評級機構的分層管理和熊貓債發行的更新,可以讓外資評級機構在一個更大的市場裡玩。”

  (編輯:曾芳,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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