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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診斷錯誤致患者右甲狀腺被切除,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3月10日,原告入住被告醫院。3月18日,全麻下行支撐喉鏡下左聲帶腫物切除+右甲狀腺葉全切除術+左甲狀腺腫物切除術。術後患者未訴特殊不適。後出院。

患方觀點

2015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醫院喉科門診就診,後以「聲帶白斑」收治入院。體檢過程中,頸部超聲報告:「甲狀腺左葉及右葉偏峽部結節,甲Ca可能」。轉診至頭頸外科,醫生判定原告患甲狀腺癌症。後被告切除原告右甲狀腺。術後冰凍+石蠟病理報告:甲狀腺增生。因被告在對原告手術過程中未實施細針穿刺抽吸活檢,導致診斷錯誤,進而切除右甲狀腺。故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合法權益。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4499.45元、住院期間的床位費5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500元、護理費5000元,共計16399.45元,以上按照50%的責任比例主張,共計8199.73元;2、鑒定費15000元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其他訴訟請求待傷殘等級確定後再行主張。

院方觀點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原告的超聲檢查結果,被告在對原告的手術中不實施細針穿刺活檢是符合《甲狀腺結節和分化型甲狀腺癌診治指南》的規範要求的,不存在過錯。鑒定意見認為被告術前沒有向原告告知術前還有一種穿刺活檢的檢測方法就認定次要責任是沒有依據的。因原告結節直徑小於1cm,不具有細針穿刺活檢的適應症,故無需向原告進行告知並進行細針穿刺活檢。另外,原告甲狀腺功能沒有損害,其切除的部分均為包含病變的機體結構,是應當切除的,故原告沒有損害後果,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1、患者以「聲帶白斑」入院,入院後甲狀腺超聲提示:雙側頸部淋巴結腫大,考慮反應性增生;甲狀腺左葉中部及右葉偏峽部實性結節,甲CA可能;甲狀腺左葉囊實性結節,結甲可能。患者甲狀腺腫診斷明確。

2、患者甲狀腺超聲提示甲狀腺左葉中部及右葉偏峽部實性結節,可疑惡變,具有手術指征,院方行手術治療不違反醫療常規,術前履行手術知情同意義務。

3、術前細針穿刺抽吸活檢(FNAB)檢查有利於更準確的選擇手術方案。雖然術前不常規行FNAB,但院方未向患者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義,視為過失。

4、甲狀腺超音波報甲狀腺左葉中部及右葉偏峽部實性結節,甲CA可能,院方擬行甲狀腺癌根治術+頸清掃,術中切除右側甲狀腺及峽部和左甲狀腺硬性結節,送冰凍結果為結甲。院方根據術中病理結果改變手術方式,符合診療原則。

綜上,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失,該過失可能會影響甲狀腺手術方案(切除範圍)的選擇,不能排除過失與患者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建議過失程度為次要責任。同時,該鑒定機構未給予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理由是需要評價甲狀腺功能損害的程度,材料包括原告臨床表現的病歷材料、相關實驗室檢查結果(包括未經藥物治療及服藥治療後的實驗室檢查結果),目前只有原告服藥治療後的實驗室檢查結果,故未給予傷殘等級評定。關於後續治療費,該中心無法評估,建議以實際發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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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北京醫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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