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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設欺詐發債遭索賠訴訟 律師稱中介機構可列為共同被告

“有投資者在谘詢五洋債索賠的相關事項,證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我們認為,目前來看,在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欺詐發行債券過程中,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投資者可以將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索賠訴訟的共同被告。如果後續券商也被處罰,也可以將其列為索賠訴訟的共同被告。”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2月11日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

證監會此前曾針對五洋建設及21名責任人下發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綜合來看,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账款和應付款項“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账款和應付账款,導致上述年度少計提壞账準備、多計利潤。通過以上方式,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淨利潤分別不少於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

2015年7月份,五洋建設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多於9359.68萬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1.04億元),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下,以通過上述財務處理方式編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假財務報表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於2015年7月份騙取中國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核許可,並最終於2015年8月份和2015年9月份,分兩期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8億元和5.6億元,合計13.6億元。

而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為五洋建設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五洋建設應收账款與應付账款“對抵”的處理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大信事務所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準,而大信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於應收账款和應付账款“對抵”的账務處理。

此外,大信事務所在得知審計報告用於五洋建設發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制定的《審計業務項目分類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的規定將該項目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並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式。大信事務所在審計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五洋建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五洋建設已構成了欺詐發行公司債券,根據《證券法》69條的規定,凡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購買“15五洋債”以及“15五洋債02”並且截至2016年12月27日仍持有債券的投資者,均可向五洋建設以及相關中介方提起索賠訴訟。”王智斌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需要特別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基於五洋建設欺詐發行債券而提起的索賠訴訟,要求賠償債券價格波動而造成的部分損失,該訴訟與債券未能兌付而引發的違約訴訟,是並行的關係。換言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基於欺詐發行而要求五洋建設及相關中介方賠償損失,也可以同時要求完全五洋建設兌付債務,兩者並行不悖、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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