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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11月1日,在貴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貴陽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初次提請審議。

《貴陽市綠化條例》於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先後經過4次修改,對美化貴陽市生活環境、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化事業發展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城鄉建設的快速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已不適應我市實施大生態戰略行動的實際需要。

貴陽市綠化

原《條例》共6章37條,本次修訂刪除13條、修改22條、新增3條,草案共5章27條。為使實施大生態戰略行動和推進百山千園建設保護目標任務具有剛性保障,便於理解和實施,《貴陽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綠化”的範圍和方式,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例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居住項目和城市乾道的綠化用地面積不能低於30%,學校、醫院等公共文化設施綠化面積不能低於35%,工業企業、商貿中心等不能低於20%,而會產生有害氣體的工業企業在不能低於30%的同時,還要根據國家標準建立防護林帶。

此外,針對千園建設和百山修復工作中機制不夠順暢、職責不夠明晰、責任不夠到位、資金保障不夠、管護力度不夠等問題,《貴陽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也進行了相應修改,明確了各級政府、林業、園林綠化及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的職責,增加了山體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多管道資金保障、目標考核等內容,補充完善了綠化工作責任製的具體措施。(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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