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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監事會改革正“起草方案” 專項檔案頒布細節待議

國企監事會改革正“起草方案” 專項檔案頒布細節待議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王雅潔4月13日,經濟觀察報記者獨家獲悉,為了推進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能調整盡快落地,包括審計署在內的相關人士正在起草相關機構改革方案。該方案內容可能包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人事調整、機構調整等。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國務院國資委2018年初的任務安排,原本計劃在2018年6月左右,向國務院上報一份關於推動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過,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頒布,給這份檔案帶來了變數。

截至發稿,國資委官網“機構概況”一欄裡,顯示在職監事會主席有16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29個辦事處資訊一並位列其中。

國資委研究中心專項工作處處長王絳認為,國企監事會的職能調整,意味著外部監督與出資人監管的區別分工。監事會本身行使的以財務監督為主的企業外部監督,放在審計署之後,與其原來職能也相配。

不過,對於職能調整之後,監事會原有人員的人事安排、部門設定、上述意見頒布的時間安排,以及意見內容是否需要作出調整等詳細資訊,上述知情人士並未透露,表示更多機構改革的實質性動作,得等到相關機構改革方案落地,才會展開操作,目前“一切依舊是未知數”。

動態

一份關乎國企監事會未來命運的草案,正在積極籌備中。

一名了解方案起草工作的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現在只是起草階段,人員、部門調整等實質性動作還沒有,這項工作的進展需要時間,沒有那麽快。”

按照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為整合審計監督力量、增強監管效能,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長官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為推進上述工作,國資委官方、審計署官方公開消息顯示,原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王文斌已經於2018年3月調任審計署,任黨組成員、副審計長。

從1999年便擔任稽察特派員助理(正處級)的王文斌,擁有多年國企監事工作的豐富經驗。

官方個人簡歷顯示,他在2000年11月任國有企業監事會辦事處副主任(副局級);2001年1月任中央企業工委監事會工作部副部長(副局級);以及2006年11月任國務院國資委監事會工作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局長;2013年8月任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除去王文斌,原有的20位國企監事會主席,或將迎來人事安排上的變動。事實上,早在2018年2月5日,20位監事會主席中的4位,已經出現了職務調整。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中國政府網官方獲悉,2018年2月5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資訊中顯示,已免去李克、李東序、國一民、趙小平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職務。在此之前,2月2日召開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2018年度工作會議上,李克、李東序、國一民、趙小平剛剛出席過該會議。

剩下的16位監事會主席,包括分管第18辦事處,負責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履行監事會監督職責的董樹奎,以及分管第20辦事處,負責對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鋼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林業集團公司、中國民航資訊集團公司履行監事會監督職責的楊堅等。

前述接近方案起草工作的人士表示,上述監事會主席是否會和29個監事會辦事處一同進行調整,現在還屬未知,後期需要根據履歷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要求進行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曾於2016年新設成立的(國資)委內廳局監督一局,原本是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機構設定包括綜合處、一處、二處、三處、聯絡處、調研處,現在由於國企監事會的職能調整,該廳局職能亦將迎來變數。

一名國資人士表示,監事會職能調整之後,並不代表國資委出資人身份的監督職能完全消失,國有資產監督機制會通過其他方式繼續表現。

以監督一局為例,2016年與該局同時新設成立的,還有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委內廳局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的監督二局;和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委內廳局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的監督三局。

王絳認為,出資人履行的監督職能,主要目的包括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更多地是側重於以管資本為重點,以積極股東身份,著重對企業章程,治理結構,重大決策等事項監督。相比之下,審計署更多會以財務報告的形式來發表意見。

對於監督職能的分工,前述國資人士表示,未來國資委的監事監督職能與審計署監督職能的主要區別在於,審計署或許更側重行政監督,國資委監督更多是作為出資人身份,致力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從形式上看,審計署監督更多是財務監督,而國資委監督側重點,將更多放在央企投資事項、國資保值增值等方面。

再從監督周期看,審計署監督的周期可能會有一些時斷時續的情況,但是國資委監督是持續長期的監督。身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國資委的監督職能是不會完全取消的。

發端

按照國資委原本的安排,將在2018年擇機頒布一份對監事會外派工作產生重要影響的檔案,內容包括推動頒布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以及制定監事會監督事項的清單。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頒布之前,為了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國資委打算在2018年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督,健全境外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深入開展境外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核查。

同時,專門針對企業內控體系展開完整性、有效性的監督,確保企業將經營決策全過程納入內控體系,強化內控管理剛性約束。

為了增強監督實效,國資委欲著力強化當期和事中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台账,及時調查核實,逐一督促整改。加強責任追究,制定頒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規造成的重大損失問題。

隨著機構改革工作的推進,上述工作可能出現哪些調整?

上述國資人士表示,上述工作內容在國資委2018年初的任務安排裡都有涉及,不過由於機構改革的職能調整,後續工作是否還需要操作、如何操作,尤其是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將如何修改,未來什麽時間上報國務院等等,這些都需要再等消息。

不過該國資人士還表示,即便按照原計劃6月份上報國務院,該意見的詳細內容,也不一定完全對外公開。上述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是繼2000年3月份《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頒布之後的又一次頂層設計層面的完善,也是此輪國企國資深化改革過程中,將對國企監事會制度產生重要影響的一份檔案。

更早回溯,在《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頒布之前,1993 年《公司法》頒布時,便明確要求在上市公司等公司製的企業中推行監事會制度。這一時期的監事會成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向企業委派或者通過總公司聘請監事,所有監事全部是兼職,國資部門向監事會推薦其監事人選,但不從事管理工作。

1998 年中旬,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並印發施行了“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的方案”,提出強化對國家所有的重點大型企業的監督監管。在這個階段,國務院前後共任命了稽查特派員超過30名,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派員助理隊伍。

2003年3月,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其接管了原來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監管職能。

值得注意的是,2005 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進一步加強了監事會監督職責,要求監事會監督工作,要從事後監督轉變為對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的全過程監督,要由“背後”報告轉為當面質詢,提出建議或糾正的要求,並更加強調要依法治理。

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王軍認為,多年以來,外派監事會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受出資人委託,不參與、不乾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區別於內部審計部門,履行獨立的監督職能,處於比較“超脫”的地位,與企業沒有任何人事與經濟上的關聯,不受被監督者利益的驅使。從公司治理角度來講,該項制度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國資委公布,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年度監督檢查情況,第六任期首個監督檢查年度,監事會累計列席中央企業會議3351次,實地檢查中央企業子企業1745戶,開展各類談話5713人次,對9家中央企業進行了集中重點檢查,對29家中央企業107個境外項目開展了實地檢查,報送各類報告341份,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提醒函和整改通知174份,提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5171項,充分發揮了出資人監督專門力量的應有作用。

建言

與國資委此前外派監事相呼應的是,央企內部的公司監事會制度早已推行。

一名能源行業央企人士認為,近年對國有獨資企業實施的外派監事會制度,是我國國資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創新,是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以自己所在企業為例,表示2013 年下半年,該公司曾首次派出監事會進駐海南、廣西、雲南、貴州、廣東分公司,試圖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行業內企業優化發展。

該能源行業央企人士說:“對任何一家國有大型企業而言,建立健全所屬子公司監事會制度都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述國資人士認為,監事會職能劃入審計署後,出資人未來的監督職能不排除會通過央企公司治理的監督職能來落地。不過由於機構改革的進一步消息尚未明確,目前還不好拍板。

王軍表示,監事會制度從建立至今,取得了很多成績,但整體而言還有很大的改進余地。從上市公司角度看,外部監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一般由職工監事、股東監事、外部監事等形成基本架構,能較好發揮外部監督對企業運營和重大事項監督的作用。

與之相較,以國有獨資企業為例,一些企業內部的監事會制度、董事會制度仍待完善,未來需要更多基礎性的工作制度安排推動公司治理的完善。王軍認為,監事會劃入審計署後,出資人的監督職能方向還可以放在風險監督、央企高管人員履職監督以及公司治理評價等多方面。

借鑒國外經驗,以德國監事會為例,是在德國企業股權比較集中的條件下,大股東為維護自己的資產安全,不得不擔負起監督成本的必然結果,監事會為維護大股東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以美國、英國為例,股東會下隻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資產監督職能由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行使。

上述能源行業央企人士認為,未來對央企集團層面高管的監督檢查應是國企監事監督工作的重點之一,因為央企高管的行為,不僅是員工意見集中的聚集點,也是出資人關注的重點。

而且,盡快完善監事會工作人員的薪酬激勵機制,也是促使監事監督工作提升效率的手段之一。如果外派監事成員激勵約束體系不夠完善,便可能影響監事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也將影響監事監督工作的可持續性。能源行業央企人士建言,未來如果時機合適,應考慮建立更科學的監事會內部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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