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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產品變身鼻炎葯 考驗監管部門「嗅覺」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訴鼻舒堂總公司以及三家門市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公益訴訟四起案件一審宣判。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確認四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四被告分別在國家級及市級媒體賠禮道歉,並分別支付6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賠償金及承擔調查取證費用。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檢察院主動作為積極提起公益訴訟值得點贊,但是,我們看到,這緣於2016年底,有群眾反映自己買了鼻舒堂的產品,結果錢花了不少,效果卻沒有說得好,懷疑自己上當受騙了。但在此之前,消毒產品變身鼻炎葯,已經是亂象叢生。據筆者不完全搜索發現,2010年,《山東省衛生廳關於通報涉嫌宣稱藥品功能的消毒產品核查結果的函》,其中就涉及到一些治鼻炎的品牌,之後,重慶、江西等地也發布類似的名單,同樣涉及消毒產品變身鼻炎葯的品牌。2013年,《南方日報》報導消毒產品當藥用的種種亂象,2015年,安徽相南市場監督管理所查處「扈氏鼻炎膏」,2016年,廣東、江蘇查處「扈氏鼻炎膏」......既然消毒產品變身鼻炎葯的事在各地已經害人不淺,為何到現在才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公益訴訟?這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各地處罰太輕,二是監管部門嗅覺不靈。

從處罰來看,各地的處罰一般都是「罰酒三杯」,產品下架。即使安徽此次處罰同樣涉嫌太輕。《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但是似乎沒有幾家這樣較真。

從監管部門嗅覺來看,基本上是各聞門前味道。各地監管部門既不根據媒體對其它地方的報導來自我檢查,各部門之間也不進行資訊共享,管資訊發布的隻發布,管查處的隻查處,而且主要還是群眾舉報才行動。這樣的監管執法模式,從一個地方的視線來看,好像積極主動,但站在全國範圍來看,則顯出各掃門前雪的消極被動。

事實上,現在一條新聞出來,即使很勁爆,上熱搜,但是只要去搜索一下,發現原來類似現象早有媒體報導。正是監管部門各自為政、資訊不共享,才讓不法商家「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也正是「罰酒三杯」成為套路,才讓不法商家變本加厲。

現在今天資訊共享變得越來越重要,一些不法商家越來越會利用資訊共享來打法律的擦邊球甚至不惜違法,而監管部門卻還按部就班地按照老一套思路來做。這樣的結果,不但不能避免群眾受到二次傷害甚至多次傷害,而且浪費了監管執法成本。試想,如果一地發現某個品牌有問題,立即上報國家主管部門,然後全國通查,那該節省多少資源,該避免多少老百姓再受傷害啊。

從各地公布的涉嫌宣稱藥品功能的消毒產品核查結果來看,除了鼻炎品牌,還涉及到各類皮膚病、婦女用品等幾百家,希望這次不要查了鼻炎葯就偃旗息鼓,而是像此次治理保健品涉嫌傳銷和虛假宣傳一樣,從「權健之戰」到「華林之戰」再到「無限極」之戰,一個個「戰役」打下去,最後形成良性監管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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