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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時期兩江總督端方與“婦女不纏足運動”

論清末新政時期兩江總督端方與“不纏足運動”

秦浩

(江蘇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 江蘇 徐州 221116)

[摘 要]清末新政時期,在中西文化的交流與碰撞中,在內憂外患的壓力下,清朝統治者不得不通過實行新政以自救。對於纏足等陋習,端方歷來秉持的批判態度,也因新政的逐漸深入而不斷加深,出國考察歸來後,端方更是將纏足等陋習上升為影響國家富強的重要因素。在兩江總督任職期間,端方為此頒布了一些措施,取得了相當的成效,對婦女解放,提高婦女地位有重要作用,同時也促進了中國社會的近代化。

[關鍵詞]清末新政;端方;纏足;運動

纏足,是長期存在與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陋習。纏足陋習的存在極大的滿足了封建統治者和士大夫視女性為玩物的病態心理和扭曲的審美觀。在南宋時期,這一習俗在民間廣為流傳,蔚然成風。清朝初年,統治者也曾下令勸禁纏足,但因陋習陳積已久,一時難以變更。維新變法時期,維新派倡導的不纏足運動雖然喧囂一時,但因其缺乏廣泛的群眾基礎,實際效果還是十分有限,尚未觸及傳統士大夫“以婦女足小為貴”的思想觀念。直至晚清,對於纏足陋習,出現“各國無不恥笑”的情形。當時的《紐約時報》則稱,“清國女人纏足的習俗是外國人了解清國的第一件事。”越來越多的開明官員們也逐漸意識到纏足等陋習是“自強、求富”的嚴重阻礙。

新政伊始,慈禧太后頒下懿旨:“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 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斷不準官吏胥役,藉詞禁令,擾累民間。”此諭旨的頒布,表明了清廷最高統治者對革除陋習的態度,同時也指明了勸禁纏足的方式,以縉紳之家為先導,勸禁纏足,以期上行下效,得到民間無纏足的目的。雖然該諭旨也表明清廷統治者對待纏足等陋習的認識還只是停留在“有傷造物之和”上,但是它的頒布還是對不纏足運動起了推動作用,此後,無論是報刊或是地方宣傳,都以這一諭旨作為官方依據,勸禁纏足。

一、制定“禁足”章程,以法令為基礎

端方素來視纏足為粗鄙惡習,在其未出國考察之前,端方也總是把勸導和禁止女子纏足當做在地方為政的重要內容。1902年,端方任湖北巡撫,發行《勸漢人婦女勿再纏足說》,譴責此一惡習“有傷造物之和”。開啟了端方對纏足的聲討。出國考察歸來後,端方的思想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國外泰西諸國的強盛與中國羸弱的鮮明對比,使得端方對纏足等陋習更加深惡痛絕。他到南京就任兩江總督之初就提出了在兩江範圍內禁止女子纏足。時文轉載端方的禁止纏足的“示諭”:“端午帥近日發出示諭,略謂:前年奉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行之已久,有乖造物之和……本大臣今與紳民人等相約,如有勸辦得力之紳董,果能移風易俗,應準由各原籍州縣,詳情獎敘,或給匾額,或賞頂戴,其舉貢分發教職等,準予委署,鄉約地甲等或賞頂戴,或賞銀牌、布料,或免差徭。”這封示諭的出現,正是端方首次向兩江地區各階層人民明確表示自己對勸禁纏足的基本態度和獎罰取向。

1909年,端方經過多番考量,制定了《江南禁止纏足章程》,措辭嚴厲,飭令所屬各州府縣一律禁止纏足。這部章程中對禁止纏足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獎懲制度對婦女的年齡、纏足狀況等登記入冊,以此作為賞罰的依據。除此之外,端方在章程中還強調各級官員的督導之責,並對其可能存在的失察行為進行警告,“各府、廳、州、縣如有仍前漠視者,輕則記過,重則撤參。”由此可見,端方對推行不纏足運動的堅決。

起初,端方在《勸漢人婦女勿再纏足說》還只是認為纏足是“事極猥鄙,非有心重病天下”;“一纏足之累,未必遂與大計有害”,尚未認識到纏足對整個國家命運的影響。但到1906年,出國考察過來後的端方已經將纏足等陋習上升為阻礙中國國家富強的重要因素底,他在勸諭士紳提倡不纏足的示諭中,已明確指出,纏足使中國人種“致弱”,國家“致貧”。最後端方在其《江南禁止纏足章程》更為尖銳的指出,纏足有“弱種”、“敗德”、“害事”三大害處。由此可見,作為晚清傳統計程車大夫,即使是端方這樣較為開明的地方大員,對待纏足等傳統陋習的態度也是在不斷變化的。

二、利用新聞宣傳,以輿論為導向

清末不纏足運動,事實上從太平天國時期便已開始,太平天國為滿足戰爭等需要,“令婦女不準纏足,違者斬首”,但終因其自身的階級局限性,無法得到廣泛流傳。至維新變法時期,又因維新派缺乏廣大的群眾基礎,宣傳天足的口號和措施基本上只是停留在官方檔案上,尚未有效的在地方實施。絕大多數地方鄉紳,甚至部分思想激進的報刊依舊將摒除陋習的希望寄予官府,如時文謂:“中國人有服從官府之特別性質,無官以干涉之,雖有紳士倡導,其收效終不能廣遠。倘得由官頒發示諭,粘貼通衢,則一紙明文勝於百千紳士。”因此,不纏足運動的推廣需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官方為之付出的實際行為。

作為兩江地區最高行政長官的端方,他的政治態度無疑決定著地方新政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對於不纏足運動,一方面,摒除纏足陋習是端方一貫的政治態度;另一方面,出國考察歸來後的端方已深知社會輿論對新政實施的重要性。

“胡仿蘭事件”就是端方利用社會輿論宣傳不纏足的旗幟。“胡仿蘭事件”是指1907年4月24日,江蘇沭陽縣兒媳胡仿蘭因放足、興女學而被翁姑逼斃性命一事。端方在接到此事件的報告後,主張嚴懲胡仿蘭的翁姑,並借此事為宣傳契機,在全省範圍內再行大造禁止纏足的輿論環境。他嚴令海州知州“照得近聞各報載有沭陽……果如上所言,是徐胡氏並無不合,而其翁姑乃禁錮絕食,予以毒藥自盡,必欲其死而後已,形同故殺……若系查有職名之人,亦應詳革究辦。”端方一面嚴令地方官員徹查該事,對徐氏翁姑嚴加懲處,一面又組織各處不纏足會為其大開追悼會並在報紙上公開對死者加以褒獎,予以“匾額”。

端方此舉沒有讓“不纏足”停留在口號上,變成一紙空文。相反他將兩江地區的不纏足運動推向了新的高潮,這不僅貫徹了慈禧太后的諭旨,也迎合了社會各階層民眾的心聲。不纏足運動得到了民眾的普遍支持,隨即全省各地的不纏足大會也陸續召開。

三、創辦女子學校,以教育為保障

對於纏足的看法業已改變的端方,意識到纏足已經不僅僅是有傷天和之舉,更是影響國家富強的重要表現之一。纏足的存在,就是中國女子未能解放的鮮明表現,而女子解放的基礎就是女子教育的普及。出洋考察歸來後的端方對世界女子教育發展大勢具有清楚的認識,對女子教育在改良社會風氣、振興民族等方面充滿了期待。他在籌建兩江女子師范學堂的劄令中寫道:“照得女子教育之興,為家庭教育之本,而家庭教育為改良社會鑄造國民之基礎。”端方對女子學堂予以優待,大凡民間女子學堂向端方提出官方資助的,均大開方便之門。此外,端方還向西方公費派遣女留學生,其中包括王季香、宋慶齡、胡彬夏等,再次打破以男子為中心的教育桎梏,將女子解放運動推向新的高潮。

端方對女子教育的支持,使得江蘇各地的女子教育步入新的時期。大辦女子學堂運動在端方任兩江總督期間進入了“黃金時代”。而女學的不斷發展也實現了端方為解放女子,改良社會風氣的最初目的。很多女學明文規定不許纏足者入內。如:蘇州省城公立女子小學以“振興女學、輸入普遍知識以改變家庭習慣”為宗旨,章程中規定:“凡天足者不得再纏,已纏足須逐漸放大;凡衣服裝飾均以樸素為主,香水脂粉,貴重首飾均不得攜帶入堂”。另外,常熟競化女校、揚州李灼設立的女子學堂、銅山縣坤成女學堂、常州粹化女學,都明文規定該校女生不得纏足。至此,兩江總督端方經過以法令為基礎、以輿論為導向和以教育為保障等多方面的不斷努力,不纏足運動在兩江地區得此貫徹落實,得到社會各階層的響應。

在近代中國,任何社會問題的解決都同社會進步思想的出現與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端方在兩江總督任職期間,為了推行不纏足運動而進行的一系列措施,其根本目的誠然是為了維護滿清王朝的統治,但是從實際效果看來,端方在推行不纏足運動時,將其提高到民族危亡、促使國家富強的高度,無疑是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容易引起全社會的共鳴,也有助於民眾將不纏足的思想主張變成自覺行動。端方為兩江地區女子解放,女子地位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也促進了中國社會的近代化。

參考文獻:

1.《江督飭辦女師范學堂》,《申報》,1907年4月25日

2.張海林:《端方與清末新政》,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頁

3.張加華:《辛亥革命前江蘇社會風俗改良的追求》,民國檔案,2011年03期

4.張海林:《端方與清末新政》,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頁

5《江督褒揚徐氏婦因放足被逼斃命函》,《申報》,1907-7-24

6張德堅.賊情匯纂.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太平天國(第3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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