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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來圍剿,小腳跑不了”,放足運動邁出婦女解放第一步

文|黃金生

可以說,中國的婦女解放是與民族解放和民主革命聯繫在一起的。鄧穎超曾長期從事婦女工作,在抗戰時期,她極力呼籲中國的廣大婦女應團結起來,解放民族的同時也解放自己。“抗戰需要更緊、更深、更大動員的時候,……每個中國好女兒,都應犧牲‘小我的家庭幸福’,接替男子許多的工作崗位,而為國家民族服務的時候,正要發揮廣大家庭婦女潛在力量,本國家興亡匹婦有責之義,鼓勵她們盡可能的走出家庭,略盡國民之責,與夫爭取‘做人’之努力……”

在邊區政府,中共也有機地將女性解放與中國共產黨倡導的民族解放、階級解放等政治路線緊密融為一體。抗戰後,隨著大批男性入伍入伍,根據地的生產一下陷入困境,究其原因是大量女性因纏足而不能參加平時生產和當時農村所流行的女性歧視風潮所致。抗戰進入相持階段之後,根據地出現嚴重的經濟困難。為了堅持長期抗戰,突破敵人的封鎖,爭取生存以及抗戰勝利,必須自給自足發展生產。然而,在西北、華北農村的許多地區,婦女被限制在家內,不能出去勞動。婦女參加生產勞動被視為“不吉利”,各地流傳有“婦女下地、上場就會少打或不打糧;婦女打井不出水,婦女會衝了風水財氣”;“女人到田間,連續旱三年”;“婦女栽秧不發棵”等迷信說法。

作為女性身體解放的第一步,放足運動成為陝甘寧邊區解放婦女、開展婦女運動的基點。為此,邊區政府廣泛利用群眾大會、宣傳隊、漫畫、歌曲、戲劇、板報等多種形式來鼓勵放足,培養典型,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當時流行著讓她們難以忘懷的《放腳歌》:“人人來宣傳,婦女們聽一番,宣傳話兒好好聽,放腳鬧革命,呀嗨喲……女人們的不纏腳,又不扎耳朵眼,辮子一剪留下個短帽蓋,呀嗨喲……”同時,基層動員還用歌謠、漫畫等對小腳女人進行規勸,“婦女仔細聽,放腳鬧革命,敵人來圍剿,小腳跑不動”,“寶塔山,高又高,張三娶個女姣姣,眼睛黑,手段巧,可惜一雙小腳像辣椒,地不會種,水不能挑,怕過獨木橋,鬼子打來更是跑不了”。

為了動員婦女走出家庭,參加生產,1943年1月中央頒布“四三決定”,決定提出婦女參加生產是各抗日根據地婦女工作的新方向,參加生產是農村婦女“特殊利益的中心”,同時認為婦女參加生產也是一種抗戰,“與壯丁上前線同樣是戰鬥的光榮的任務”。“農村婦女能紡織,能養蠶,能種地,能煮飯,能喂豬,能理家”,“多生產,多積蓄”,可以使婦女及其家庭的生活都過得好,“這不僅對根據地的經濟建設起重大的作用,而且依此物質條件,她們也就能逐漸掙脫封建的壓迫了。”大批婦女通過辛勤的生產,獲得了政府和家人的認同和尊重,家庭地位有了顯著改善,生活待遇也得到相應提高。通過參加生產,婦女們為家庭減輕了負擔,家庭生活得到改善,更增加了生產積極性,緩解了根據地經濟困難的局面。陝甘寧邊區三邊的勞動英雄溫苓萱從事多種副業,如打鹽、挖甘草、砍柴、拾糞、種瓜菜等,“靠她一人勞動維持了一家的生活”。綏德劉英珍靠紡織收入解決了兩個人的吃糧、4個人的穿衣問題。隴東模範黨員楊生榮,以與人變工的方式種地70余畝,並從事多種副業,“顧住全家十一口人吃穿”。

抗日根據地的廣大農村婦女在經濟地位得到改善,初步獲得職業平等權的同時,思想覺悟日益提高,為婦女自身的解放開辟了廣闊的前景,為婦女享有職業平等權和婦女的最終解放奠定了寶貴的基礎。

電影《紅色娘子軍》中女戰士唱道:“戰士的責任重,婦女的冤仇深。”在傳統觀念中,婦女作為男人的附屬品出現,“打傷或打死妻子、媳婦被看作是家庭私事,用不著擔心判罪或償命的。”作為中國近代第一部實際頒行的婚姻法,國民政府在1930年頒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以婚姻自由為基本精神,對舊式婚姻制度作了一些改進和規範,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女性的婚姻權利。但一方面其推行範圍有限,難以改革整體社會面貌。另一方面,仍保留很多封建殘余,如法案中未對姬妾制度有明顯反對態度,一夫多妻製依然盛行,對女子再婚限制條件諸多,男性主導的夫權色彩明顯。與國民政府在國統區推行的不夠深入的婚姻改革相比,各邊區的抗日根據地政府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則開展了一場旨在改革封建婚姻,解放婦女,維護婦女應有的平等而自由民主的婚姻權利的社會變革。

在陝甘寧邊區,包辦、早婚、重婚、納妾、夥婚、買賣等多種不合理的婚姻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包辦婚姻,在農村被認為是天經地義,對女性來說,被當作一件財產轉讓,婚前的對象“看也不叫看”,“給個瞎子就是瞎子,給你個拐子就是一個拐子”。中國共產黨提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使這裡的女性看到了新的光明,她們從內心裡歡迎這種制度的來臨,她們覺得“好像上了天了,叫人高興,心裡頭的那個滋味,那個形容不來的那麽高興”,許多女性主動脫離家庭,走上了革命之路。

1939年4月,陝甘寧根據地率先頒布《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為原則”;“實行一夫一妻製,禁止納妾”;“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及童養婚(俗名站年漢)”。在結婚年齡上,也明確規定“男子以滿20歲,女子以滿18歲為原則”。在離婚上,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婦女與子女相應的財產權利,如“女方未再結婚,無力維持生活時,歸女方撫養之子女生活費,由男方繼續承擔,至滿16歲為止”;“離婚後,女方未再結婚,因無職業財產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給以幫助,至再婚時為止,但最多以3年為期限。明確地保護了婦女的婚姻和生存權。此後,晉察冀、晉綏、晉冀魯豫、山東根據地也都先後頒布各自的婚姻條例或婚姻暫行條例。

各邊區在推行新的婚姻法案後,改變了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男性附庸地位,女性地位得到重視,開始與男子在家庭中平等相待了,“過去做媳婦,須等公婆丈夫吃完飯,才能吃其殘余,常被打罵,不能過問家裡的事。現在打罵取消了,婦女管理家裡事;衣服製得比男子還多;過去買賣婚姻,現在婚姻自由。這是我們婦女出了頭的世界。”同時,男女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青年男女紛紛轉變觀念,自由結合,而家長也迫於壓力不再干涉。“根據地新的婚姻制度開始建立,青年婦女的思想上對找丈夫的條件有了變動,她們不希望找財主家,而希望找思想進步和積極能勞動的男人。過去那種舊的婚姻儀式也在開始廢除,“不磕頭、不坐轎,舉行文明結婚。”

在各邊區推行新的婚姻法案中,雖然還存在著部分問題。但總體上還是贏得了廣大邊區女性的熱烈歡迎。實行婚姻自主、自由,改革不利於女性的家庭模式,將不幸女性從婚姻束縛中解脫出來,有利於婦女積極參加援戰支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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