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誰都有,
而且天天都在用。
但當一個名字變成了商標,
事情就沒有這麽簡單了。
8月2日,嗶哩嗶哩彈幕視頻網(即“B站”)博主“敬漢卿”發布消息稱,他被一家叫做“鏡湖區知橋電子產品銷售部”的公司告知——“敬漢卿”三個字已被該公司注冊為商標,他本人無法再使用此名字作為平台账號名稱。
敬漢卿將自己的遭遇發布後,有不少網紅達人也紛紛表示自己遭遇過類似事件。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就給大家講講
關於“商標被搶注”的那些事兒
那麽,
該公司是否涉嫌“惡意搶注商標”?
法律上又是如何認定“惡意搶注商標”的?
遇到此類事件又該如何維權?
對此,北京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TMT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安順表示:
惡意搶注是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的不誠信行為,該行為涉嫌惡意搶注商標,權利人有權繼續使用自己的名字,依法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可委託律師向有關監督檢查部門舉報,壓製惡意行為人的囂張氣焰。
首先,姓名權是自然人的法定權利。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姓名權等權利。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為商業經營等目的,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其他公民的姓名。
其次,“敬漢卿”並非我國漢語詞匯中的固有詞匯或固定搭配,有一定知名度,與其本人存在特定聯繫,因此對惡意搶注行為有權主張權益。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47條規定,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再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第18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6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罰款等。
最後,相關公司提出“不懂就早點雇個律師,雇個好團隊”的說法,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權利人遇到此類問題,要及時委託律師,爭取有利地位,更好維護自身權益;且鑒於事後維權成本過高,實踐中存在一定難度,應未雨綢繆,盡量規避遭遇此類法律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姓名權、名稱權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希望這次事件能給某些蠢蠢欲動的“公司”提個醒,
莫要利用信息不對稱來欺負善良人,
否則某圖片庫即是你們的前車之鑒。
同時,
若我們自己遇到此類問題,
千萬不要被對方的“律師函”唬住,
一定訴諸法律,
相信法律永遠是最好的武器。
策劃:馬嶽君
監製:宋勝男
文字:王 勱
配音:吳瑞芳
視頻:李宗奇
來源:法制網
編輯:席鋒宇 嶽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