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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二手房買賣房主毀約,中介費怎麽算?

揚子晚報網3月3日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承源)隨著二手房產市場交易增多,涉及該類房屋買賣的糾紛也日益凸顯。很多民眾在房屋買賣的交易過程中由於缺乏法律意識,不但損害了別人的利益,也給自身帶來了損失。

2018年4月,昆山的吳女士在某中介的居間服務下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該協議約定由王先生購買吳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

協議同時約定,如果賣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則應返還定金,同時向買方支付相當於本協議約定定金的總額的違約金,並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即總房款的2%。

隨後,由於房價的不斷上漲,吳女士不願意再出售房屋,通過多次協商,與王先生解除了房屋買賣合約關係。隨後中介向吳女士索要中介費,吳女士則認為房屋買賣交易沒有實際完成,因此不該承擔這筆中介費。溝通無果後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支付中介費65000元。

在法庭上,吳女士一直辯稱,買賣雙方並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且實際購房流程並未完成,因此不應支付相應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已具備合約的基本要件,該合約明確約定了房屋位置、房屋總價、交付時間以及過戶時間,中介已成功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

本案中,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中明確,一旦合約無法履行,吳女士仍應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根據合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涉案房屋買賣,中介已促成了合約的成立,有權要求吳女士支付相關居間費,但結合中介為吳女士提供的中介服務,並未全部完成看房、簽署合約、過戶、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認定吳女士應付的居間費數額應核減為20000元。

法官表示,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無論最終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應中介費,只是依據中介服務程度不同可以與中介協商適當減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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