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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養老天分被列四宗罪:因虛列費用等吃44.5萬罰單

  新浪財經訊 4月23日消息,天津保監局近日公布行政處罰書列舉泰康養老天分四宗罪。泰康養老天存在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承保已注銷企業團體保險、通過虛列差旅費及燃油費的方式報銷部分員工交通補貼、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天津保監局對於泰康養老天分以上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共計44.5萬元。

  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保監罰〔2018〕9號)

  當事人: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養老天分)

  住所: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2號天津環球金融中心57層01、16單元

  主要負責人:王文軍

  當事人:王文軍

  職務:時任分公司總經理

  當事人:崔慧豔

  職務:時任人事行政部負責人

  當事人:豐樹仁

  職務:時任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當事人:靳輝

  職務:時任計劃財務部總經理

  當事人:張春雷

  職務:時任分公司業務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養老天分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針對“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行為,當事人泰康養老天分、王文軍、崔慧豔提出了申辯意見,請求從輕處罰。我局經覆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不符合法定從輕處罰事由,對泰康養老天分、王文軍、崔慧豔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養老天分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

  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時任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崔慧豔,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承保已注銷企業團體保險。

  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時任運營管理部總經理豐樹仁、時任分公司業務人員張春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通過虛列差旅費及燃油費的方式報銷部分員工交通補貼。

  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時任計劃財務部總經理靳輝,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泰康養老天分“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問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泰康養老天分處罰款6萬元;對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5萬元;對時任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崔慧豔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

  二、泰康養老天分“承保已注銷企業團體保險”問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泰康養老天分處罰款10萬元;對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對時任運營管理部總經理豐樹仁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對時任分公司業務人員張春雷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三、泰康養老天分“通過虛列差旅費及燃油費的方式報銷部分員工交通補貼”問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泰康養老天分處罰款10萬元;對時任分公司總經理王文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對時任計劃財務部總經理靳輝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四、泰康養老天分“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問題,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決定對泰康養老天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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