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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闖紅燈引發事故奪人命 被判刑入獄賠86萬元

原標題:杭州電瓶車車主一個動作致轎車司機死亡 法院這樣判

“我弱我有理”的觀念,網上和生活中並不鮮見。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往往要“背鍋”。

然而,最近杭州蕭山的一起案件判決結果,顛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觀念……

案情回顧

電瓶車闖紅燈引發事故奪人命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歲)駕駛無號牌電動車沿瓜瀝東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設四路交叉口處,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此時,潘某(化姓,男,53歲)駕駛小轎車,沿建設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與任某發生碰撞。

之後,潘某又駕車撞上了紅綠燈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現場,任某受傷,兩車損壞。

被判刑入獄,賠償86.74萬元

此次事故經區警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任某駕駛未經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線行駛,行經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規定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蕭山法院認為:任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同時,任某還需對被害人潘某的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賠償潘某家屬867352.14元。

浙江豐原律師事務所高律師

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處於無保險狀態,而在實踐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案件,肇事者的賠償數額一般在五十萬元以上。

該案中,賠償近90萬這樣高額的數字,對於沒有保險保障的平常人家,確實不是易事。

事發後,任某礙於經濟能力有限,一度消極賠償。在判決之前,任某都沒有盡到充分的賠償義務,且其又沒有悔過及認錯的積極態度,結合其行為之社會危害性,法官拒絕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該事件的發生,著實令人扼腕。任某一定不曾想到,騎行了千百遍的路線,指向的卻是監獄的大門;而潘某更不曾想到,回家之路竟是不歸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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