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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奇女子死磕司法體系:幾分是真幾分是演繹?

8月2日、3日,杜鎮傑、張慧芳領銜的“尋夢·承澤”系列演出,在長安大戲院奉獻《拾玉鐲·法門寺》《四進士》兩出名劇,12月演出《審頭刺湯·雪杯圓》。

公案戲是戲曲劇目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四進士》《法門寺》《審頭刺湯》三出戲都以案件為戲核,歷史背景都設定在明代,借這三出戲,我們可以一窺明代司法的堂奧。7月28日,“杜鎮傑粉絲團”張羅主創團隊和觀眾一起分享了這三出戲的台前幕後,我受邀給大家講解了這三出戲背後的法律常識。

《四進士》

毛朋大人真的犯了誣告罪?

《四進士》裡宋士傑能擺脫被發配充軍的命運,是因為他拿住了八府巡按毛朋的把柄。這一把柄,按一些學者的說法是他從楊素貞那裡知道毛朋就是在柳林之中替她寫狀的“算命先生”,而這份狀紙在真事之外添油加醋,因此毛朋犯了“誣告”之罪。

明代的基礎刑罰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誣告別人受笞刑的罪責(從打十板到五十板這五等刑),反坐誣告人本身,即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加在誣告人身上,並且還要加罪二等。誣告別人到了杖(六十板到一百板)、徒(勞役刑)、流(流放)的罪責程度,誣告人面臨的將是加罪三等。如果被誣告的人被定了死罪並且執行了死刑,當然誣告者也就只有死路一條。

《四進士》 張慧芳 飾 楊素貞 杜鎮傑 飾 宋士傑

攝影 | 劉昂

毛朋為人寫狀、增減情節與事實不符,和告狀的楊素貞同罪。但這種簡單的反坐,是在隻告發一件事的前提下來論的。如果告發的是兩件事或以上,犯重罪的告實、犯輕罪的告虛,或者告發的幾件事判刑一樣而其中有一件告實,都予免罪。

毛朋替楊素貞所寫的狀子一共告了三件事,一件是“大伯廷春用藥酒毒死親夫廷美”,一件是“刁嫂田氏用鋼刀刺殺七歲保童”,這是兩件謀殺的事兒。還有一件就是楊素貞的親哥哥楊青將她誆賣與異鄉人楊春。即使不熟悉明代的法律,憑借樸素的正義觀,我們也應該理解買賣人口和謀殺不是一個罪量級的。何況明代的法律是按服制定罪,有親屬關係的人之間侵害彼此,和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犯罪,量刑結果不太一樣。通常來說,“尊長”,也就是輩分高、年紀大的,侵犯輩分低、年紀小的“卑幼”的權利,刑罰比正常量刑更輕;如果“卑幼”傷害了“尊長”,刑罰則要加重。楊青作為哥哥賣自己的親妹妹,刑罰自然較之普通人要減輕,雖然沒有到劇中所言“四十大板”那麽輕省,但也罪不至死,所以這件事我們存而不論,而且事情本身也確實發生過。

所以,毛朋在狀子上寫的兩件謀殺事,是哥哥殺死弟弟、伯母害侄子。尊長殺死了卑幼,無論親疏遠近,只要在五服以內,都是判絞刑,也就是較輕的一種死刑,兩事刑罰相同。殺廷美屬實,殺保童則是虛構,虛實相抵,楊素貞和毛朋都會被免除誣告罪。宋士傑雖然是“民告官”,但其揭發的官官相護屬實,也本不應當判罰充軍。宋士傑和毛朋可能受到的刑罰即是藝術家的加工,為戲劇增添波瀾。

電影《宋士傑》 周信芳 飾 宋士傑

縱觀《四進士》全劇,無論是“無賴不成詞”、寫狀誇張案情以博取法司的注意這種廣泛存在的民間智慧,還是楊素貞從上蔡縣到信陽州越衙告狀要先受責打這一處罰,都與明代司法實踐相符,雖然不一定完全一致。這種不一致反映了創作者和欣賞者對當時司法的一種想象,真實和藝術之間形成張力,和表演者塑造的宋士傑這一幹練的積年老吏形象一樣,都值得再三品味。

《法門寺》

宋巧姣替未婚夫打官司是“違法”的

明代司法的一大特徵是“廠衛乾預司法”,正好《法門寺》講的是太監主持正義,《審頭刺湯》講的是錦衣衛庇佑忠良。

《法門寺》裡太監劉瑾的歷史原型是正德一朝的司禮監掌印,權傾一時。但太監乾預司法並非從正德朝開始,早在明英宗被王振挾持到土木堡之前,太監就能旁聽甚至直接乾預中央一級的會審了。正統朝的太監甚至可以在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會審時坐在正中,尚書坐他旁邊,其煊赫可見一斑。

《法門寺》 尚長榮 飾 劉瑾 朱世慧 飾 賈桂

圖片來源 | “上海盧雯”部落格

明代案件審理,判處笞杖輕刑的,在州縣審結,徒刑在省審結,“流”以上要報中央,死刑則要會審。但專製王朝的大案並不是由官吏審理就能定案的,死刑最終要報皇帝勾決。而明代中後期的皇帝各有所好,比如劉瑾伺候的正德皇帝,就好“遊龍戲鳳”,所以經常讓渡“朱批”的權力給司禮監的秉筆、掌印,所以太監還能參與到最終的定案中。如果宋巧姣真如劇中所言找到了劉瑾,那是很有可能替傅朋翻案的。

但宋巧姣替傅朋翻案這件事本身,可能並不“正當”。古代的婦女不享有和男子一樣的訴訟權,女性能起訴案件範圍很狹窄。眾所周知的清末“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最後翻案的關鍵人物是楊乃武的姐姐,但她並非經歷了戲劇中呈現的“滾釘板”等酷刑才得上告,而是托浙江籍在京官員直接上疏。

《法門寺》 張慧芳 飾 宋巧姣

明代婦女起訴權雖然比清代略寬,但仍然僅限於謀反等政治性案件,以及損害她本人及同居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也就是說,《四進士》裡的楊素貞替夫翻案是沒問題的,但《法門寺》的宋巧姣只是傅朋的未婚妻,用狀子中的原話是“六禮已成,尚未合巹”,並未正式合法同居,所以她替未婚夫打官司這一行為本身其實是違法的。可能也正是因為行為的“不正當”,我們才能更好地體會宋巧姣這一奇女子的有勇有謀。

《審頭刺湯》

審案只靠刑訊是對明代司法的誤會

《審頭刺湯》裡的陸炳是明代錦衣衛裡非常特別的一位。他的母親是嘉靖的奶媽,兩人是一起在湖北長大的發小兒。陸炳又曾在一起宮廷火災中背著嘉靖逃跑,救他一命,所以兩人關係十分緊密,難以離間。雖然陸炳在執行政策時也有如一般人想象中殘酷司法的一面,但他在嘉靖朝的一些大案中,正是利用嘉靖對他的信任,庇護了不少正直的大臣,暗中和嚴嵩、嚴世蕃父子作對,就像《審頭刺湯》所描寫的那樣。

《審頭刺湯》 梅蘭芳 飾 雪豔

通常印象中古代定案是全憑口供、大量刑訊,但這並不全是歷史的真實。明代定案講究“眾證明白”,也就是證人口供和嫌疑人的自白要能構成合乎邏輯的法律真實,這也是陸炳上堂先行訊問各個證人達至口供一致的原因。而在人命和賊盜這樣的重案中,要人命見屍,賊盜見贓,人證物證配合才能祛疑。這也是為什麽陸炳要主張雪豔作為屍親來“認頭”。雖然“審頭”一場並非人命官司,但排場細節還是多少能反映明代司法對定案證據量的要求。

不過眾所周知,人頭並非“該死”之人莫懷古的,這樣糊塗定案,陸炳是為了庇護忠良,湯勤則是為了勾搭雪豔。這也說明在沒有DNA檢測技術的古代,發掘事實真相還是有一定困難的。當下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檢驗技術的進步有著莫大的關係。

文 | 陳藹婧

“尋夢·承澤”圖片攝影 | 張翔

供圖 |北京京劇院

本文刊載於北京青年報2019年8月2日C6版《青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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