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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以保護作者的名義侵佔公共資源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一詞大概是中國現在最熱門的詞匯之一: 於媽又被指抄襲了,非誠勿擾屹立多年突然發現自己侵權了,"IP電影" 2015年如火如荼席卷了半壁江山,小說作者和電影編劇也紛紛開始官司纏身,評論界一片指責版權保護不力模仿之風盛行,以致原創乏力作品扎堆;各大產業報告一片歎息專利保護不夠,以致模仿盛行創新難見。近日,一條以反盜版為名嚴打高校周邊複印店的新聞更是令高校同學們大驚失色,議論紛紛。
 
自從保護知識產權成為基本國策,這年頭好像說話不提版權,做電影不提IP,出門不吐槽幾句盜版都不好意思見人。然而,滿屏吐槽的背後,你真的了解知識產權嗎?這個天天刷屏的詞到底是個什麽鬼?版權的概念為何會產生?為什麽這個在中國土地上從未被重視的概念,突然好像變得生死攸關?為什麽中國相關法律俱全卻仍然好像盜版泛濫?知識產權保護真的是激勵創新的唯一路徑嗎?我們想象中的西方,是否真的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模範?這一切要從西方知識產權的誕生記開始說起。
 
 
 
歷史根源:大部分人類創新,都誕生於沒有知識產權的時代
 
現在人們談起版權,就跟談起吃飯睡覺一樣,覺得這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存在,是創作者與生俱來的權力。事實上,在人類歷史的絕大部分,社會中都沒有版權這一概念,類似的概念最早出現在谷登堡印刷術發明之後的英國,版權(copyright)一詞,當時是指皇室給予書商的專賣權,其實是一種壟斷性權力,是政治勢力與資本勢力的聯合。而如今,版權早已成為宣揚自由的市場的關鍵詞之一,已經少人有記得它最初是來源於市場壟斷。
 
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之一,是1710年英國的《安妮法案》,在此之前,版權這一概念與版權保護都並不存在,但莎士比亞並沒有因此而消失於世,我們依然可以為羅密歐朱麗葉而傷懷,為仲夏夜之夢而發笑。事實上,不只是版權,在專利領域,世界上影響最深遠的15種醫藥發明中,只有兩種曾經與專利打過交道;而余下的青霉素,X光,乙醚,等等,都並非誕生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之下。
 
如今,隨著WTO的TRIPS協定,版權與其他知識產權制度被推行到全球,發展中國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便在世界上倍受譴責,但譴責者沒有提到的是,在西方歷史上,英國與美國在發展初期,知識產權與版權的保護程度還遠不及今天的中國。美國雖然在1790年通過了版權法,但並不保護外國作家或出版商,狄更斯的小說就曾未經其許可在美國被大量印刷,相傳其《美國紀行》就是他首次訪美時看到大量盜版作品後的聲討之作,雖然這本書也很快就被美國書商免費“出版”。
 
 
 
版權迷思:我們談的不是知識產權,而是幻想
 
“但是,如果人們可以免費複製書籍,下載電影,作者怎麽會有動力創作呢?”人們時常問我這個問題,通常還加上一句:“這樣對作者的勞動也不公平呀。”
 
在這個說法中,其實蘊含著為知識產權辯護的幾個主要哲學觀點。但西方學術界早在上個世紀末開始,就已經認識到版權這一概念的神聖性是被人為誇大了,而這些觀點,也早已經從理論到實踐被相關研究一一反駁。
 
(1)勞動權利論:勞動者有擁有和使用他的勞動成果的自然權力,因此我的智力成果在市場上獲得回報也是我的自然權力。
 
這是理論上最常被用來論證版權正當性的理由之一,其邏輯是這樣的:我的身體是屬於我的,所以它創造出的任何東西都是屬於我的。這一論點隱含著兩個問題:第一,大部分人類勞動都需要利用一些原材料,沒有任何東西是100%來自於人類勞動本身。大部分智力成果的產生,都需要借用現存公共文化中的諸多“原材料”,而不是突然的神靈附身,就連孔子說到自己的思想,也謙虛稱為“述而不作”。以此推論,既然作品的創造借用了他人創造的知識,其成果又為何完全要被私人佔有?
 
另外,“自然權力”放到市場上是否可行也大有爭議。同樣的智力創造,在市場上的價值受社會影響因素極大,例如同樣的一本小說,你覺得一文不值,我卻覺得價值千金,既然如此,是否真的有一個“自然”應然的補償額度呢?
 
事實上,提出勞動權利論的洛克自己也提出了這一理論不成立的若乾條件:其中之一就是勞動成果分給別人後不會減少,而這正是智力成果和版權產品的本質屬性。
 
(2)功利主義論(創造動機論):有回報才有動力去創造,所以只有嚴格保護作者的版權,才能保證人們的創作動機。
 
這是論證版權的觀點中,目前最廣為人知的一個。從經濟理性的角度,乍一看會“覺得好有道理,我竟無言以對”,但對其提出最有力質疑的,也正是經濟學家。
 
這個觀點的邏輯要想成立,其實隱含了一個假設,也就是“創作應該得到回報”等同於“只有版權能給創作提供回報”。只要結合我們身邊的例子一想,就會知道這一假設並非真理。很多經濟學研究已經指出,在一個成熟的市場中,先行者優勢已經足以給創作者帶來應有的回報,包括短期壟斷,市場聲譽,消費者忠誠度等;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回報方式,而知識產權壟斷,卻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一種。
 
在實際生活中,看看我們周圍你就會發現,雖然滿大街盜版書,郭敬明和韓寒仍然賺得盆滿缽滿。在筆者此前的採訪中,多家出版社也都表示,盜版書並不會對他們的盈利構成威脅,反而是一種可以引以為豪的現象,因為先暢銷了,才會有盜版,而一開始就賣不出去的書,自然也就子欲被盜而不可得。
 
這時又有人會問:那互聯網呢?網上都是盜版的話,軟體公司怎麽賺錢?其實邏輯是一樣的,你只要看看紅帽(Red Hat)公司的開源商業模式,就會赫然發現,即使不依靠法定壟斷,市場本身也會給創造者足夠的回報,國內廠商面臨的從來不是版權制度問題,而是披著版權問題之殼的市場完善度問題。那麽音樂呢?雖然一定的版權保護對音樂創作者是必要的,但是也不可極端;很多國外研究也表明,大多下載免費音樂的人,即使沒有盜版存在,也不會花錢購買正版(也就是所謂的displacement rate並不高),因此他們並不一定會影響音樂創作者的應得利潤;相反,由其製造的廣告效應卻可能是不可小覷的利潤來源。
 
 
 
東西之別:外國的月亮比較圓嗎?
 
前方已經說過,在西方國家發展初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十分薄弱。大量發展社會學的研究也已經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是利於科技文化輸出國,不利於正處於追趕中的輸入國;西方國家當年踩著引入先進技術之梯登高,如今在全球推廣版權保護,無異於“過河拆橋/上樓抽梯”,使發展中國家無路可登,以保自己的巔峰之地。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在加入WTO的TRIPS協定之後開始嚴格起來,但很多學者通過研究該協定的形成過程發現,在成員國中強製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協定,這一策略的最終制定者,其實是不超過50人的發達國家大型企業代表;受其影響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卻被全程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如此一來,該體系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執法難的問題自然難以避免。
 
有人會說,我們要“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嘛,至少人家發達國家現在是把版權保護得很好啊,所以他們的文化產品才這麽豐富。但是,西方國家的版權保護真的比較好嗎?侵權行為真的比較少嗎?非也。根據不同國際組織的報告(如國際電影協會)估算,雖然中國盜版引起的經濟損失規模較大,但人均損失卻遠低於美國,法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也就是說,中國的盜版密度遠遠低於西方。而諸多留學生的親身體驗表明,由於國外書價昂貴,國外大學生中傳播盜版電子書的猖狂程度比起中國毫不遜色。
 
 
 
公私之弈:新時代的圈地運動
 
從本質上講,版權與很多法律概念一樣,在西方是一個政治博弈的結果,保護嚴則創作者與企業獲益,保護弱則讀者與消費者受益。有不少學界研究將近期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比作“資訊時代的圈地運動”,認為保護加強在某種意義上是利益集團對公共資源的侵佔。西方社會內部近些年來興起的反知識產權運動,也被比作環境保護運動,是公眾與企業之間對公共資源的爭奪,不同的是,在知識產權相關運動中,不同群體間既缺乏成熟的一套話語,也缺乏顯而可感的共同利益,因此注定舉步維艱。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的本質,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神聖真理,而是公私之間利益的適度平衡,其保護程度並非越高越好。近年來,國外此前過於極端的版權保護已經引起公眾的反思,出現了諸多類似“著佐權(copyleft)”一類的運動與組織;學術界各類著作也開始探討現行知識產權體制的弊端;一些科學研發團體甚至開始嘗試以共享取代專利,並且成果斐然。中國接觸知識產權為時尚短,雖然適當的保護確實必要,但如何避免過猶不及,也是需要所有人認真思慮的問題。
 
感謝pkuchaos,與他的討論使本文得以成形。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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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hos, Peter, and John Braithwaite. 2002. Information feudalism: Who owns the knowledge econom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ettinger, Edwin C. . 1989.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8 (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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