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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故事】“收尾水”式采礦不構成犯罪?沒那麽簡單!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江西省尋烏縣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全縣已探明的礦產資源達30多種,其中稀土為優勢礦種,具有品位高、配分齊、有價元素含量高、放射性低的獨特優勢,開發前景廣闊。

近幾年來,尋烏“收尾水”式采礦時有發生,即利用稀土尾液生產稀土,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土壤、小溪中。該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價值損失較小,往往達不到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卻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和破壞卻非常嚴重。

這天,尋烏縣檢察院刑檢部員額檢察官朱紅斌負責承辦鍾某“收尾水”式采礦一案。據悉,2012年間,尋烏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尋烏縣文峰鄉上甲村塘尾開展“土地增減掛鉤”項目,經上級部門批準同意在項目區內進行稀土資源回收,後因政策調整和“土地增減掛鉤”項目驗收,於2013年6月將項目區生產生活設施予以拆除,並全面關停取締。2017年5月,鍾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水汙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擅自在尋烏縣文峰鄉上甲村塘尾荒山上,興建簡易母液池、草酸池、沉澱濾架,收取稀土母液,利用草酸沉澱的方式,生產水稀土。其間,生產過程中的廢水未經處理便被直接排放至土壤、小溪中。經鑒定,總排口廢水中重金屬濃度為總鉛3.28 mg/L、總鉈0.0065mg/L、總錳14.44 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III類)》規定的排放標準的64.6倍、64倍、143.4倍。

涉案的草酸池、沉澱池濾架、母液池

這是一起典型的“收尾水”式采礦案!鍾某非法收取稀土尾水,因其使用草酸沉澱稀土,未對稀土礦進行注液開採,無法對其破壞礦產資源的價值出具鑒定意見,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與侵害生態環境是孿生關係,非法采礦必然會損害生態環境。從這個角度出發,朱紅斌很快便想到了:如果不能構成非法采礦罪,那是不是構成汙染環境罪?根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他積極引導警察機構、環保部門從汙染環境方面入手,適用汙染環境罪對此行為進行立案偵查,並最終以汙染環境罪對被告人鍾某提起公訴。最終,鍾某被尋烏縣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一年來,尋烏縣檢察院起訴此類汙染環境罪5件6人,有效打擊了涉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尋烏是生我養我的家鄉,作為一名檢察官,為守護這片青山綠水,留住這片藍天白雲,盡量為尋烏多添一抹新綠、一泓清泉,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朱紅斌說道。

到涉案礦山實地檢查。姚衛東攝

近年來,尋烏縣檢察院堅持以打擊非法開採稀土犯罪為重點,以打擊涉礦違法犯罪為突破點,加大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力度,推動生態檢察工作的深入開展。對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堅持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實行專人辦理、快捕快訴。2017年以來,共受理非法采礦、盜伐林木等生態環境領域案件19件25人,批準逮捕16件21人,不捕3件4人,受理審查起訴案件38件42人,起訴34件37人,均作出了有罪判決,有效地震懾了犯罪。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采編中心出品

文字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鍾和燕 朱鑫城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 |陳俊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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