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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秋農業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 遭山東證監局罰款60萬

  新浪財經訊 4月19日消息,鑫秋農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營業收入存在虛假記載。對此,山東證監局責令鑫秋農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山東鑫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秋農業或公司),住所: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樂路中段。

  張友秋,男,1957年1月出生,時任鑫秋農業董事長,住址:山東省夏津縣。

  賀傑,女,1974年8月出生,現任鑫秋農業總經理,住址:山東省夏津縣。

  宋洪勝, 男,1967年2月出生,現任鑫秋農業董事會秘書,住址:山東省濟南市。

  李愛國,男,1965年4月出生,現任鑫秋農業董事,住址:山東省夏津縣。

  許本法,男,1977年2月出生,現任鑫秋農業財務負責人,住址:山東省夏津縣。

  楊寶華,男,1966年8月出生,時任鑫秋農業財務總監,住址:山東省夏津縣。

  張新燕,女,1983年7月出生,時任鑫秋農業會計科科長。住址:山東省平原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鑫秋農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鑫秋農業及張友秋、賀傑、李愛國、許本法、楊寶華、張新燕要求聽證並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宋洪勝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我局於2018年1月12日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鑫秋農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鑫秋農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營業收入存在虛假記載

  鑫秋農業據以編制公開披露的財務報告的會計账簿,不以真實銷售為基礎,虛構山東惠民巨集佳紡織有限公司等無真實交易客戶的交易或者虛增夏津縣新時棉業有限公司等真實銷售客戶的銷售金額,公司披露的2012年-2015年相關財務數據中營業收入與公司認可的真實銷售收入之間差額巨大。鑫秋農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營業收入存在虛假記載。

  例如,鑫秋農業在相關期間披露的前五大客戶中,即存在以下客戶確認的銷售收入系全額虛假:山東惠民巨集佳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民巨集佳)系《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2014年1月-8月的前五大客戶,公司虛構與惠民巨集佳的交易,並確認銷售收入13,842,276.50元,導致公開披露的2014年1月-8月營業收入虛增13,842,276.50元;夏津縣興隆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隆紡織)系《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2013年前五大客戶,公司虛構與興隆紡織的交易,並確認銷售收入8,910,692.00元,導致公開披露的2013年營業收入虛增8,910,692.00元;夏津縣新時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棉業)系《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的2013年、2014年1月-8月期間的前五大客戶,公司虛構對新時棉業的銷售額,並分別確認銷售收入5,291,613.00元、5,049,798.00元,導致公開披露的2013年以及2014年1月-8月營業收入分別虛增5,291,613.00元和5,049,798.00元;上海芳娜瑞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芳娜瑞)系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披露的相應期間的前五大客戶,公司虛構與芳娜瑞的交易,並分別確認收入25,265,032.75元、9,998,670.00元、19,970,182.00元,導致公開披露的2014年全年、2015年1月-6月以及2015年全年營業收入分別虛增25,265,032.75元、9,998,670.00元、19,970,182.00元。

  以上事實有公司提供的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相關銀行账戶流水、相關當事人情況說明、《公開轉讓說明書》、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等為證。

  二、鑫秋農業與關聯方德州馨泉農林牧業有限公司、德州馨秋種苗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進行披露,亦未按規定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

  1.鑫秋農業與關聯方德州馨泉農林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馨泉農牧)、德州馨秋種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馨秋種苗)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關聯交易虛假。

  例如,2012年、2014年1月-8月,鑫秋農業與馨秋種苗發生關聯交易15,549,000.00元、6,636,200.00元;2013年、2014年1月-8月,鑫秋農業與馨泉農牧發生關聯交易5,204,333.00元、41,466,535.46元,未按規定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

  2.鑫秋農業與關聯方馨泉農牧、馨秋種苗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在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披露,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的關聯交易虛假,亦未按規定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

  例如,2014年全年、2015年1月-6月、2015年全年,鑫秋農業與馨泉農牧發生關聯交易44,125,035.46元、12,229,000.00元、33,506,268.00元,鑫秋農業與馨秋種苗發生關聯交易8,803,800.00元、6,804,632.00元、16,804,632.00元,未按規定在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中披露,2015年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進行臨時資訊披露。

  以上事實有相關銀行账戶流水、《鑫秋農業控制的經銷商銀行账戶明細表》《鑫秋農業控制的其他個人銀行账戶明細表》、相關詢問筆錄、《公開轉讓說明書》、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等為證。

  三、鑫秋農業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中披露的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不準確

  2011年1月1日,鑫秋農業董事會決定聘任楊寶華為公司財務總監,且楊寶華實際履行部分財務總監職責。但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賀傑自2014年10月起擔任財務負責人,2014年年報披露賀傑為財務總監。公司聘任賀傑為公司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無董事會決定,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鑫秋農業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以及2014年年報中披露的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不準確。

  以上事實有任職通知、情況說明、相關詢問筆錄、《公開轉讓說明書》、2014年年報等為證。

  鑫秋農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張友秋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賀傑、宋洪勝、李愛國、許本法、楊寶華、張新燕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對鑫秋農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事實和證據無異議,但是認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主要申辯意見如下:(一)針對公司虛增收入事項、關聯交易未披露以及財務負責人披露不準確事項,部分不知情、不知情或者未參與;(二)對公司2015年虛假收入進行調整,能夠配合調查;(三)不具備專業能力,在相關報告上簽字系基於對審計人員的信任。

  經覆核,針對上述申辯意見,我局認為:(一)張友秋組織、策劃、參與鑫秋農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起主要作用;賀傑、許本法知悉對外披露的財務資訊不真實,但是依然在相關報告上簽字,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李愛國系董事且負責鑫秋農業工程項目,公司資訊披露中涉及在建工程預算額和實際執行額的較大差異,並通過虛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虛構銷售回款,上述情形與其職務關聯度較高,李愛國未能勤勉盡責以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楊寶華、張新燕指導或者參與了相關財務處理工作,知悉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檔案系以虛假的電子账簿為基礎編制。(二)對公司2015年虛假收入進行調整,是真實、準確、完整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法定要求,配合調查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三)相信中介機構不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綜上,鑒於相關當事人未就事先告知有關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我局對於責任人的處罰已經充分考慮了其職務崗位、參與程度、知悉情況以及專業背景等因素,對責任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鑫秋農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張友秋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賀傑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宋洪勝、許本法、李愛國、張新燕、楊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以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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