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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分不清楚“四金”的就別買房了!

購買新房或者二手房,很多人都會被合約中的“金”搞混了,目前買房涉及的四種“金”為:定金、訂金、認籌金、誠意金。根據法律界人士的解釋,除了“定金”不能退還,其它三者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約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麽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認籌金——“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建案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約。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但是“認籌金”的實質作用是開發商在開盤前得到的大筆資金並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定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定,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約。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約的成立。預付款在合約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約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是在合約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雖然前三者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即使是這樣,簽訂任何條款時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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