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9月20日,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被內蒙古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被一同警示的還有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秘書。
經查,內蒙古證監局發現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訴訟情況
(一)內蒙古大玉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玉種業”)訴王大民、甘肅華元神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元神谷”)、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大民”)案
2017 年 10 月 9 日,大玉種業就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大民向大玉種業借款共計 4680 萬元未及時歸還向內蒙古興安盟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ST大民、華元神谷(系ST大民全資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ST大民、華元神谷財產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2018 年 1 月 15 日,興安盟中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判決王大民償還借款及利息,並由ST大民、華元神谷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事項, 公司2018年2月13日才通過臨時公告(公告編號:2018-004)的方式予以披露。
(二)農行張掖分行訴華元神谷借款糾紛案
華元神谷於2016年10月21日向農行張掖分行借款 1300 萬元,期限 1 年。貸款到期後,華元神谷未償還貸款。農行張掖分行提起訴訟,要求償還貸款本息。2018 年 3 月 26 日,甘肅張掖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華元神谷於2018 年5 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農行張掖分行借款本金 13,354,344.11 元。
上述事項公司直到2018年4月27日才以臨時公告(公告編號:2018-027)的方式予以披露。
(三)鍾松訴王大民、ST大民及華元神谷案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自然人股東鍾松因股權轉讓合約糾紛向張掖市中級法院起訴王大民、ST大民及華元神谷。張掖市中級法院於 2018 年 1 月 24 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華元神谷資產账面價值為 49,928,184.59 元、ST大民存放在華元神谷存貨账面價值13,969,754.25 元的財產。
該事項公司直到2018年2月13日才通過臨時公告(公告編號:2018-004)的方式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
二、重大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式、未及時披露
ST大民及華元神谷在2017 年度發現部分存貨——玉米種子出芽率較低,不符合種子銷售條件,轉為商品糧銷售。該資產處置行為影響ST大民合並報表淨利潤為-3116.29萬元,佔ST大民2017年合並會計報表淨利潤比例超過50%,該事項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召開董事會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但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予以審議,也未及時予以披露。直到披露2017年年報時才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和第25條的規定。
三、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2016年11月15日始,王大民以種業經營需用資金為由,向大玉種業借款。至2017年1與26日止,大玉種業借給王大民4680萬元。王大民於2017年1月26日向大玉種業出具借據由ST大民、華元神谷提供擔保。上述擔保事項事前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事後股東大會否決了該事項。ST大民未及時公告上述擔保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和第25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法院判決、裁定,當事人詢問筆錄,銀行憑證及公司披露的臨時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等證據證明。
內蒙古證監局表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6條的規定,決定對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大民是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會秘書王媛媛是上述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決定對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大民、董事會秘書王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現提醒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大民、王媛媛關注以下事項:
1.公司重大訴訟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問題;
2.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規範運作問題;
3.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等關聯交易問題。
並及時采取全面梳理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及其進展情況,及時予以公告;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就公司違反公司治理規則問題研究補救等措施。
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內蒙古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