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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培訓機構跑路 學費貸還要還嗎?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近年來,有商家針對白領消費者開發各類高端培訓課程,同時推薦網貸平台,有時甚至在消費者在線辦理貸款時進行“指導”甚至“誘導”,例如勸說消費者隱瞞真實收入水準、職業等以獲取貸款。當消費者發現其無力還貸時,往往要求解除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約、取消貸款。

  這其中涉及到以下法律問題:其一,商家向消費者推薦、誘導貸款,合規嗎?其二,消費者向商家要求解除買賣合約,取消貸款合理嗎?其三,消費者如何及時止損?今天我們就和大家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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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向消費者推薦並指導貸款,是否合規?

  第一, 商家“指導”消費者在貸款時隱瞞或者填寫虛假信息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複》,網貸平台系小額貸款公司,已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範疇。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說,《貸款通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網貸平台符合該法所稱貸款人的條件。貸款時隱瞞或者填寫虛假信息屬於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違反《貸款通則》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教唆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同樣違法;從刑法的角度來說,隱瞞或者填寫虛假信息申請貸款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罪關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罪狀描述。當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機構損失20萬元以上,又或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人將有可能因此構成犯罪。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同樣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商家向消費者推薦指定網貸平台的行為涉嫌行政違法。

  若商家向貸款平台收取報酬,那麽該行為屬於為消費者與網貸平台提供居間服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12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7條、第30條的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記載事項,改變經營範圍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商家作為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其經營範圍通常不包括居間服務,故其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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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能要求商家解除合約、取消貸款嗎?

  我們認為,消費者要求解除買賣合約、取消貸款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本文僅討論成年消費者,因此消費者的行為能力不再做分類討論。依據《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除了行為人應該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還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首先,消費者與商家簽訂買賣合約,與網貸平台簽訂貸款合約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其次,消費者與商家簽訂買賣合約以及與網貸平台簽訂貸款合約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亦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因此,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在合約履行期內,其要求解除買賣合約、取消貸款的訴求很難得到支持。基於此,在購買服務的情形下,若商家已經提供了一定的服務,且當事人已享受該服務,則商家要求當事人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反,若商家並未提供服務或者其所提供的服務與其所收取的服務費不成比例,則其要求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行為無任何法律依據,且違反了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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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有效止損的幾種手段

  首先,若商家未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其所提供的服務與所收取的服務費不成比例的情況下,其要求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行為,不具備法律依據,消費者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要求無服務費解除買賣合約,以還貸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協商不成,可申請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最後還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若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將貸款行為解釋為分期付款,並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著消費者的手機操作貸款,則其行為構成民事欺詐,依據《民法典》148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撤銷其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約。

  最後,基於商家推薦並指導貸款的行為涉嫌行政違法行為,消費者還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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