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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老人患癌“帶病投保”卻勝訴獲賠!法官這樣說……

在購買保險一年後,武大爺因患癌症住院治療,但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武大爺為“帶病投保”而拒絕理賠。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定武大爺確實系“帶病投保”,但保險公司在知情後沒有及時解約,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武大爺26.7萬餘元的保額。

雖然武大爺獲勝訴,但並不意味著他在投保中沒有過錯。老年人由於年事已高,常會患有基礎性疾病,這些事實在投保時務必要向保險公司一一說明,否則不僅會無法獲賠,已繳納的保費也可能不予退還。專家表示,商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有限,若確實沒有購買商業保險的條件,老年人可以通過其他社會保障措施來彌補。

兒子:投保簽約全程線上溝通

2017年,武先生希望給兒子購買保險,便開始了解投保情況。通過朋友介紹,他與北京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取得了聯繫,詳細詢問之後,武先生認為該公司值得信賴,便同時也為父親武大爺投保了重疾險、壽險和商業醫療險三款保險。

由於武先生在天津工作,是異地投保,他始終沒有與業務員見過面,都是通過電話、微信聯繫投保事宜,保險合約也是業務員通過電話詢問後幫忙代簽的,聲明告知事項也均為業務員代為填寫。保險合約約定,如果武大爺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則由保險公司按保額理賠。

去年3月,武大爺被檢查出下咽惡性腫瘤(即喉癌),由於該疾病屬於保險合約中約定的重大疾病,武大爺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總額為27萬元的三份保單。

保險公司:系惡意投保拒絕理賠

但武大爺提交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卻作出了單方解除保險合約的決定,且表示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也都不予退還。

保險公司之所以拒保,是因為他們經過調查發現,武大爺在投保前幾天就已因患腦梗死、腦基底瘤住院治療。而在投保時,武先生隱瞞了父親的健康狀況,並未如實告知,事實上,武大爺患病的情況會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用。

對於武先生所述的合約代簽問題,保險公司稱原則上公司不允許業務員代簽合約,為了防止出現代簽,針對每筆保單公司都會安排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電話回訪。

而在公司進行電話回訪時,武先生並沒有對健康告知的內容提出反對,並稱保單是其親筆書寫。保險公司認為,武先生始終隱瞞父親的健康情況,這種行為屬於惡意投保,因此決定拒絕理賠。

爭議:投保人是否盡了告知義務

在涉案保單的客戶信息告知部分,是否患有腦部及脊髓疾病是投保人需要提供的信息之一,如果告知信息不屬實,將影響保險合約的效力。

“業務員沒問過我父親的身體情況,隻說了保險是多少錢。”武先生表示,業務員並沒有按照合約及附件詢問,由於父親一直由弟弟照顧,在投保時他確實不清楚父親竟住過院。而他在投保一年後主動告知了父親的情況,還將病歷郵寄給了保險公司。

在武先生郵寄病歷後,保險公司曾與其通話核實。在電話中,武先生說明了父親“帶病投保”的情況,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將要解除合約,但一個月後,保險公司仍然繼續扣劃保費,並沒有發出解除合約的書面通知。

武先生表示,這種情況應該視為保險公司已經知情,並願意繼續承保。

但保險公司表示,雖然合約解除的事由已經出現,但公司一直沒有取得查閱相關病案的授權,無法完成舉證,解除權也就無法行使。在合約沒有解除時,公司仍需按合約扣劃保費。

法院:保險公司不能躺在權利上睡覺

本案主審法官,石景山法院劉麗媛法官表示,關於投保前的告知事項,我國《保險法》採用的是詢問告知模式,即由保險人進行詢問,投保人針對詢問的問題進行告知。

本案中,保險公司通過簽訂書面合約及電話回訪兩種方式,對投保人進行了健康告知事項的詢問,可以視為保險公司盡到了詢問義務,而武先生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

然而,劉麗媛法官表示,在得知武大爺系帶病投保後,保險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躺在權利上睡覺”,沒有及時行使法定解除權。在投保時,武先生已經簽訂了授權保險公司查閱病案資料的確認書,但保險公司仍選擇繼續扣劃保費,這導致其喪失了解除合約的權利。

綜合全案證據,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武大爺三份保單共計26.7萬餘元的保額。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現象:老年人投保限制多

保險公司在推出保險產品前,必然會對產品的收益與費率進行精算,並確定該產品的適用範圍,如對投保人設定年齡、身體狀況、職業風險等限制。

老年人由於身體機能逐漸減退,患有一種或多種基礎性疾病的情況較為常見,這會讓保險公司理賠風險增加。而一些老年人由於年輕時沒有機會投保或保險意識不強,導致在患上疾病後才想到尋求保險的保障。

雖然本案中保險公司接受了法院的判決,但這種“帶病投保”的行為,對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而言,都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針對老年人的需求,目前,有部分保險公司推出了針對性的產品。不過,雖然一些險種甚至允許患有“三高”的老人或高齡老人投保,但相比於普通險種,這些保險普遍存在保障範圍小、保費偏高、保額較低等特點。雖然放寬了投保限制,不過如果老人患有允許投保疾病列表以外的病症,仍需履行如實陳述的義務。

【專家說法】

李青武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帶病投保”保費恐打水漂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投保時的核心義務之一是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而進行虛假告知,或是投保人未經詢問被保險人導致回答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或是被保險人將虛假情況通過投保人告知保險公司,一旦該行為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就有權解除合約。

在保險合約解除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出於重大過失,隱瞞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用履行賠付責任,只需退還保險費。而若投保人系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僅無需賠付,就連已繳納的保險費也不予退還。

商業保險保障作用有限

從被保險人角度而言,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建議患基礎性疾病的老年人,在投保時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保險代理人關於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詢問,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或被對方誤導。如果保險代理人認為投保人不需要回答關於健康方面的詢問,投保人一定要請保險代理人書面簽字確認。

若是投保人因年紀較大,無法看清或者理解詢問告知單提出的問題,而選擇由保險代理人代為填寫回答的內容,也應由保險代理人簽字確認相應問題的回答系由其代為填寫,以防止後續出現糾紛。

商業保險只能發揮有限的保障作用,不是對任何被保險人都提供保險保障。對於不能享受商業保險保障的被保險人,如患有疾病、不被允許投保商業保險的老年人,可以借助社會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為自己增加保障。

保險公司應加強管理

根據上述案情,武先生未如實告知的行為至少構成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約。至於該解除權是否受到法定除斥期間的限制,需要法院依證據確認。

保險公司之所以出現一方面提出解除合約、另一方面又扣劃保費的現象,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內設部門溝通不暢造成的。不過,由於法律規定的“棄權”制度應適用於保險合約簽訂時而非生效後,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躺在權利上睡覺”,從而被剝奪其合約解除權,值得商榷。

此前,總部設在北京的某保險公司曾發生過因內設部門協調不暢,導致該公司承擔了不應承擔的2.6億人民幣保險責任的情形。在中國當下保險業粗放經營難以升級換代的現狀下,因部門間協調不暢引發的法律風險,需要保險公司迫在眉睫地整改與司法理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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