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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終審死刑!殘忍的暴行人間無法容忍!

張扣扣,還是死刑。

4月11日,陝西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此前,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張扣扣死刑。在經過6個多小時的庭審,合議庭當庭做出終審裁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扣扣案有一個鮮血淋漓無可爭議的案情:2018年除夕中午,準備已久的張扣扣持刀殺死了同村鄰居王自新及其兩個兒子王校軍、王正軍,並燒毀了王校軍的小轎車。屍檢表明,三名被害人共計身中49刀,且主要在胸、腹、頸部等要害部位。

更讓人震驚的是,這一系列罪行是在現場二十餘名群眾親眼目睹下發生的。

慘劇的禍根在1996年埋下。那一年八月,因為鄰裡矛盾,張扣扣之母汪秀萍與王正軍發生了爭吵。事後的判決認定,當時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而王正軍“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汪秀萍當場倒地,死於當天晚上。後來,當時尚未成年的王正軍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發之時,有人曾為張扣扣“手刃仇人”叫好,長安劍第一時間發聲,提出觸及靈魂的問題:你願意這樣連殺三人的“強者”住在你家隔壁、你家小區嗎?

弱肉強食的叢林中,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公平,其實是不可能存在的。所有人的不安全感帶來的後果只有一個:所有人與所有人為敵。沒有安寧,沒有平等,沒有人能夠在這樣的世界中自由的生活。

如今,法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殘忍的暴行人間無法容忍!

即便我們堅持著“少殺慎殺”的刑罰政策,即便每一個司法者都知道依法作出死刑判決是多麽的重大艱難,但,應對最為嚴重的罪行,只能祭起最嚴厲的懲罰。正如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死刑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不為其他,只為社會安寧,暴行不再上演。

張扣扣的行為之惡劣,誰都無法否認。張扣扣在實施犯罪前多次觀察被害人的活動規律,購買刀刃、製作燃燒瓶。當年過七旬的王自新已身中多刀倒地後,張扣扣因懷疑其倒地裝死,又扯開衣領,在脖頸處補刀。

這一切都說明,張扣扣的犯罪行為經過周密準備,絕非一時熱血上湧;凶殘的作案手段,更說明他殺人奪命的犯意十分堅決。

如此罪惡,只有死刑才能罰當其罪,這是法律必須貫徹的正義。

處心積慮的預謀、殘暴嗜血的行為,絕不可能用一句“十月胎恩重,三生報答輕”一筆帶過。

法律本身便是社會主流價值的維護者,更從來不強人所難。在近年來的於歡案、昆山“龍哥”案等熱點案件裡,法律與道德、與社會情感形成了良性互動:法律規則得到了完善,而社會道德也有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法治表達。

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之所以為我們尊重,令我們信賴,就在於它是有剛性、有硬度的規則。無論在什麽樣的條件下,無論有怎樣的理由,只要明白無疑地觸犯了法律,就得接受必然的後果,就沒有任何余地討價還價。

張扣扣的遭遇當然有令人同情之處,這一點一二審判決都已指出。但是,正如不少觀點指出的一樣,這種“血親復仇”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曾經,族與族、村與村間的一點點摩擦,可積累為化不開的世仇,法律就是對這種“你殺我父,我害你子”無解循環的應對。

唯有法治,才能讓圍繞張扣扣的悲情與糾結成為絕響,讓道德不再接受兩難拷問,才是對我們一切珍愛之物最長久的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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