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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樓市新規:建案取得不動產權證5年後方可交易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的總體要求,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包括高新區)範圍內,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區三市,下同)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上述區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上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二、在本市範圍內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部門應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將本通知實施前已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的商品住房明細及交易證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認購協定、認購單,購房發票、稅控收據、非稅控收據和資金支付憑證等)報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

  四、買賣雙方或經紀機構應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將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手續的存量住房完成網簽備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實施。 

  2018年4月18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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