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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違法 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日前,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的《征求意見稿》充分體現了對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依法從嚴要求。首先,嚴肅處理上市公司在首發上市或者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

  其次,堅決清除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再次,依法處置司法判決與證監會行政處罰查明的各類資訊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將上市公司日常運行中的資訊披露行為也納入了規範範圍,只要公司存在重大違法事實,一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就可對其啟動強製退市程式。《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上市公司60個月內因資訊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行政處罰3次以上,也應當予以退市。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監管威懾,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中小投資者根本利益。

  最後,按照從嚴原則優化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相關程式機制。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見稿》優化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相關的程式機制。一方面,縮短重大違法暫停上市期間,規定因觸發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而實施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

  深交所的《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違法情形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請或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連續會計年度經審計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檔案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六是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從嚴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在以下方面著力優化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縮短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二是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恢復上市。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六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三是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一年延長為五年。

  此外,為確保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程式公平、公正、公開,《辦法》還設定了申辯、聽證及覆核等程式,對上市公司的合法權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據了解,為確保新規則的順利施行,深交所對《辦法》發布前後的銜接事宜作出相應安排。具體而言,《辦法》發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警察機構,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辦法》發布後,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嚴格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切實承擔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同時,嚴把退市制度執行關,對於應當退市的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淨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形成“有序進退”的市場格局,促進深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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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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