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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購車政策松動:名下有車還可申請純電動車指標

深圳市交委剛剛通過其微信號發布了粵B車牌指標調整細則,其中包括:細化了指標分類,將小汽車指標分為普通、混動和電動三類,其中混動、電動小汽車的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可直接申請。

個人名下只有一輛小汽車時,還可以申請一輛純電動小汽車指標。對於企業申請購車指標,增加了企業“合法經營、無欠稅且納稅狀態正常、經營狀態為正常”的要求,將企業申請指標編碼的最低納稅額從3萬調整至5萬。

招標分類被細化

修改後細則明確小汽車指標使用類型分為普通小汽車指標、混動小汽車指標、純電動小汽車指標,明確了每種指標的使用範圍。

其中,純電動小汽車指標只能用於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只能用於混合動力小汽車或者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普通小汽車指標可以用於普通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和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小汽車指標按獲取方式分為增量指標、其他指標、更新指標。

細化分類便於指標使用、管理、更新延續。

混動、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本次修訂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比例及方式與現行的《實施細則》完全保持一致。

其中,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經申請並通過資格審核後直接配置。

更新管理指標四大調整

1.增加了部門申請更新指標時的條件,新增了“登記地址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經營狀態為正常。其中企業無欠稅,納稅狀態正常”的要求。

2.新增了“國I排放標準的汽油小汽車在2018年12月31日之後辦理注銷登記、轉移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等手續的,不再產生更新指標”的規定。

3.新增了“ 我市登記注冊的車輛被執法機構罰沒後,做出罰沒決定的執法機構將相關罰沒車輛的資訊(含車牌號、車架號)書面通報小汽車調控主管部門後,該車輛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直接銷毀後,原車主不得就此車輛申請更新指標”的規定。

4.新增了確定更新指標類型的規則,明確了限購前已在我市登記注冊的車輛更新時一律發放普通小汽車指標。

其他管理指標5大調整

1.新增了部門和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當符合本章規定的情形,且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可以在深圳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規定。

2.為規範部門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被上級部門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部門時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的行為,明確了企業之間的上下級關係,即下級部門應為上級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3.修改了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於2014年12月29日18時後被盜搶後申請其它指標的條件。修改為警察部門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可在1年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的規定。

4.取消了本市各級法院拍賣本市登記車輛帶指標在我市辦理轉移登記的規定。

5.明確了其他指標使用類型如何確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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