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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立法可期 首單判例凸顯基礎資產獨立性

  ⊙朱琳娜 ○編輯 陳羽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ABS)產品迎來高速發展期,在發行規模屢創新高的同時,呈現出基礎資產多元化、交易結構創新化的趨勢。然而,相對於行政監管,我國ABS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仍相對滯後。

  近日,凱迪電力ABS司法判例引發行業高度關注。多位學界業界人士認為,作為全國首例以ABS基礎資產轉讓為審查內容的司法裁判案件,其不僅對於“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法律實踐探索意義重大,同時也為ABS下一步的立法司法提供了重要借鑒。

  ABS首單司法判例

  重業務實質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執行異議裁決書,判定平安大華匯通財富管理的平安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享有南陵凱迪的電費、可再生能源補貼等相關現金收入債權。

  這起案件的判例特點在於,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業務特點確認其交易實質。具體而言,裁定明確認可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電力上網收費權買賣交易實質為債權轉讓而非質押擔保,同時不以資金歸屬界定基礎資產歸屬。因此,當原始權益人被第三方債權人追索或破產,基礎資產不會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被追回用於償還其債務。

  “在實操中,基礎資產買賣協定是否合法有效,基礎資產是否實現了有效轉移,決定了在司法環節是否可達到破產隔離效果。”東方證券資管副總經理周代希認為。基礎資產界定是否明確、轉讓對價是否公允、基礎資產轉讓限制及權利負擔是否解除、交割程式是否按約完成等業務操作環節的標準化、規範化至關重要。

  多位法律專家人士表示,想要實現基礎資產的獨立性並達到真正破產隔離的效果,基礎資產必須做到真實出售,才能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的影響。真實出售指基礎資產的權屬發生變動,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中剝離出來,歸屬於專項計劃所有。“我們關注凱迪電力ABS判例主要關注基礎資產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基礎資產是否能夠與原始權益人最終破產隔離,是ABS最重要的問題。其中資產的真實出售是基礎,隨後再談破產隔離才可能實現。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何謙表示,裁定結果對於確認ABS項目中基礎資產獨立性、專項計劃與原始權益人之間風險隔離的意義不言而喻。多位法律界人士稱,希望以凱迪ABS的判例為契機,盡快推動資產證券化立法及司法。

  專家建言統一立法

  “當前,存在著原始權益人基礎資產涉嫌造假,運行中違規抵質押,關聯方增信失效、管理人品質堪憂等問題。”證監會債券部相關負責人指出,針對這些問題,必須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礎和有力的司法保護。因此,加強資產證券化基礎制度建設尤為必要。

  何謙表示,目前僅有證監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整個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體系的層級還不夠高,上位法依據不足,導致對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法律定性上相對弱勢。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上證報採訪時表示,必須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尤其應通過《證券法》修法予以明確和完善。通過將監管方向置於前端,形成有效的審核機制,確保真正優質的資產進入到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業務操作中,ABS橫跨銀行、證券、信託、擔保、保險等多個金融業務領域。在創設、發行、審批、交易、監管等環節也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此外,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屬不同的監管主體、監管規則,在彼此分割的市場上發行。

  因此,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如果ABS實現統一立法,對各個參與方的導向作用將會更明顯。周代希表示,這將強製要求項目律師、管理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必須要共同把關,對於基礎資產界定、權利負擔解除、交割程式規範等業務操作細節方面嚴格遵循法律和規則要求。

  上述證監會債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近期司法裁決的基礎上,下一步將不斷完善ABS相關的法律制度,推動其納入《證券法》的修訂中,確定其法律地位。

責任編輯:牛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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