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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發布在即 附加監管要求細則暫不明晰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願)訊,在去年11月底“一行兩會”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8個多月後,央行在《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表示,“擬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

今年以來央行已經連續兩次在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披露推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工作的情況,而根據《意見》安排,名單等相關內容應於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

據媒體最新報導稱,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已於近期審議,不過財聯社記者未從央行方面證實該消息的真實性,而哪些銀行會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也暫未知。

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預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除了國有大行、股份行外,不排除還有城商行、甚至是農商行入選,主要是看入選銀行規模、結構、業務等方面是否會對金融系統、實體經濟產生較大影響。

“加強對國內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是巴塞爾Ⅲ強化監管的核心內容之一,目前全球主要經濟體均已推出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及相應的監管框架。被納入名單的金融機構將面臨更高的監管要求,包括資本、流動性、杠杆率、恢復與處置計劃等方面,”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在當前中小銀行陸續被接管、重組的背景下,推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有助於夯實上榜銀行風險抵禦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對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公布時點漸近

去年11月27日,“一行兩會”聯合發布《意見》,《意見》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

其中,“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對於名單的確定和披露,《意見》表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相應金融機構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於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

今年以來,央行已經連續兩次在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披露推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工作的情況:

一季度貨幣政策報告中,央行表示,正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擬逐步頒布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方法和附加監管要求;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中,央行則表示,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進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制定,在此基礎上,擬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並研究提出附加監管要求。

從上述措辭變化可以看出,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加快推進,而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也可能在評估後發布。8月14日,財聯社記者就“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已於近期審議”向央行求證,但暫時未得到回復。

哪些銀行將進入名單?

按照《意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參評標準可採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於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採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於30家、10家和10家。

僅從數量上看,即使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股份製銀行全部入選,也僅21家,這就意味著將有幾家城商行、甚至是農商行也會被選入。

“原來有一種說法,除國有大行、股份製銀行外,資產規模2兆以上的城商行也可能被納入,但並未最終明確,”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是否會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除了看資產規模外,一家銀行的資產結構、業務複雜程度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聯度等也是重要依據,因為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不能持續經營將會給金融系統、實體經濟帶來較大的影響,甚至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熊啟躍稱,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框架看,規模、相關性、複雜性、金融基礎設施規模以及跨境業務規模是決定銀行系統重要性的五大影響因素,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除了已經成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的四大行和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G-SIIs)的一家機構,剩餘機構中資產規模較大、同業業務佔比較高、投資業務佔比較高的機構入選的概率較大。“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名單應是動態調整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業務組合的優化改變系統重要性評分,從而降低監管成本。”

附加監管要求穩定金融市場

從央行最新表述“研究提出附加監管要求”來看,附加監管要求的細則發布時間可能要比名單晚一步。《意見》中曾明確,附加監管要求為資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

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除了具體名單外,附加的資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具體指標是怎麽確定更加值得關注。

按照國際經驗,G-SIBs附加資本緩衝要求為:留存資本緩衝要求(2.5%)、逆周期資本緩衝要求(0-2.5%)和G-SIBs資本緩衝要求(1%-3.5%)。其中,G-SIBs資本緩衝單獨針對G-SIBs,根據系統重要性不同,G-SIBs要滿足1%-3.5%不等的的外資本緩衝要求,且該資本緩衝必須用核心一級資本滿足,以及一致的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同時,杠杆率要求為G-SIBs資本緩衝要求的一半。

除上述要求之外,G-SIBs還需嚴格執行恢復與處置計劃,該計劃由恢復計劃、處置計劃和自救機制三部分組成。

“附加資本採用連續法計算,使得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與其自身的系統重要性程度相適應,”央行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同時還可會同相關部門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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