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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購置房產,分手後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購置房產,分手後如何分割?

案例回放

2015年,邱先生與陳女士經朋友介紹相識後發展為戀人並開始同居。2017年,雙方開始商議結婚一事,並決定購置一套建案用於居住。經過多次看房對比,雙方選中一套房產,於是邱先生多次通過銀行轉账的方式共計轉款105萬至陳女士账戶用於支付房產首付款,雙方將購置的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其中邱先生佔40%,陳女士佔60%。此後,每月還貸均由邱先生將款項轉至陳女士的銀行账戶用於銀行扣款。2018年,邱先生與陳女士因三觀不和漸生嫌隙,故決定分手。雙方對房產如何分割產生爭議,邱先生認為涉及房產的所有款項均系自己出資,房產應歸自己所有,陳女士則認為所有款項均系邱先生對自己的贈與,且與自己的資產發生混同,自己亦承擔了房產的大額支出,應當按照登記比例予以分割。為此,邱先生求助於廣東風澤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

律師評析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風澤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針對此案分析如下: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房產所有權應當歸誰所有?

本案為同居析產糾紛,根據婚姻家事律師多年的執業經驗及對以往法院判例的檢索分析,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對房產所有權歸屬及房產分割比例如何判定主要從雙方的實際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雙方的實際生活需要等方面進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前述規定,邱先生若主張房產所有權全部或部分歸自己所有,應當提供相關的出資證明。由於涉案款項均系先轉至陳女士的銀行账戶後進行支付,故邱先生應該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並向法院申請調取陳女士的銀行账戶流水,分析涉案款項能否清晰反應出資金走向為邱先生→陳女士→銀行資金監管账戶/出讓人,從而證明自己對房產的實際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方面,由於涉案房產的登記情況為邱先生40%、陳女士60%,故邱先生應當對此做出合理解釋。

在確認雙方的出資份額之後,對此房產的處理方式,可以是所有權判歸一方後,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可以是雙方共同持有房產並修改權屬份額;或者將房產出售後對所得款項按照各自份額比例分割。

本案爭議焦點之二:購房款是否系邱先生對陳女士的贈與?

雖然根據《合約法》的規定,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則不可撤銷。但是,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條的規定:“雙方同居或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後請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而,本案的關鍵在於,邱先生能否證明涉案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而購置房產,並將款項轉至陳女士銀行账戶。欲證明此主張,可通過提供雙方溝通結婚及買房事宜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账備注等,在贈與所附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物。

隨著現代婚姻戀愛觀的轉變以及新貴階層的不斷出現,情侶在戀愛過程中購置大額資產或涉及大額資金往來的情況日益增多,因此導致的同居析產糾紛案件的數量和案件的爭議標的額也越來越大。故婚姻家事律師建議當事人對同居期間涉及的財產購置、資金往來等行為要謹慎為之,規避法律風險。必要時應當谘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妥善處理財產份額的歸屬,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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