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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子34年前被送養,如今拒絕贍養生母,合情?合法?合理?

見多了被收養的孩子長大後千方百計尋親認回親生父母的故事,今天這個案例正好相反。

浙江紹興王女士有3個兒子,當年因為超生,孩子多養不起,就狠心將1歲的小兒子小張送給了別人。

一晃34年過去,當年被送養的孩子早已而立,年薪55萬,家庭美滿。而王女士一家則每況愈下,老伴前兩年病逝,兩個兒子生意失敗經濟狀況拮據,王女士自己得過腦梗腿腳不便。沒有收入來源,她現在只有靠從親戚處借錢維持生活,因此多次想要聯繫目前在杭州工作的小兒子,希望對方能給自己一點幫助,然而小兒子一直不肯接電話,更無半點音信聯繫。

王女士向媒體求助,希望小兒子能現身,贍養自己的生活。然而法律和網友,都並不站她這邊。

首先從法律層面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收養關係成立,原親生母子關係隨之斷絕。在法律上,小張和王女士的關係與路人沒兩樣。

其次,我國法律所要求的子女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本質是對子女未成年時享受的被撫養權利的回饋。簡單來說就是「你養我長大,我養你到老」。本案中王女士將小兒子送他人養育後,再沒盡過任何撫養義務,因此她也沒有權利要求小張對她進行贍養。

再次,從道德層面分析,小張願意看在曾經被生下來的身份上對生母進行一些資助,乃是他道德高尚;若他拒絕見生母,拒絕給予經濟資助,也無可厚非,畢竟他成長至今所有的關愛教導都來自養父母。生恩不及養恩大,我國的傳統觀念也是這樣講的。

最後小編要說,可以理解王女士所說的「實在過不下去了,但凡有一點辦法也不會去找他」,但如果對方不想被打擾現在的生活,也不宜用輿論來迫使兒子承擔這份「贍養義務」。畢竟法律是用來約束所有人的,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用來要求別人,就有道德綁架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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