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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承包他人自建房施工過程意外砸死路人

  承包他人自建房施工過程意外砸死路人,法院力促其執行相關賠償責任化解糾紛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黃嘉鋒 南小渭 通訊員/賴燕珍 朱惠霜)彭某甲系陸河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承攬合約糾紛案件的原告。2015年4月間,原告彭某甲將自建房屋工程發包給未取得承包建築工程資質的被告彭某乙承建。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砸死過路行人彭某丙的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在未與被告協商的情況下,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定,由原告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82萬元。事後,原、被告雙方因對賠償款的承擔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本院。

  陸河縣人民法院依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於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彭某乙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彭某甲代為賠償死者彭某丁家屬各項損失215295.85元;二、駁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但由於被告彭某乙在限期內未能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啟動主動執行程式。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彭某乙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多次與其聯繫溝通協調。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有病在身,不宜斷然采取強製措施,執行法官決定迂回執行。通過做好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後果,並經多次協調後,其親人承諾幫其籌措款項。日前,經過長達三個小時的協調,被執行人當庭履行完畢和解義務。

  本案法官認為,在執行工作中,引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在用足用活強製措施的同時,多措並舉、雙管齊下,把實現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因此,對待“老賴”即要堅決采取強製措施,也要重視和解工作,才能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更加有效地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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