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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國中醫院院長受賄61萬獲刑2年 華源醫藥等送好處費

  新浪財經訊 昨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原寧國市中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丁亞松受賄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其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藥品供應商所送錢款共計61萬元。

  丁亞松,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於安徽省寧國市,漢族,本科文化,原系寧國市中醫院院長、黨支部副書記,戶籍地寧國市,住寧國市。被告人丁亞松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於2018年4月25日經宣城市監察委員會批準,當日由寧國市監察委員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於同年5月7日經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並於當日由寧國市警察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國市看守所。

  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丁亞松利用擔任寧國市中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藥品供應商、醫療耗材供應商、醫療設備供應商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61.102萬元。

  受賄情況:

2011年至2017年期間,寧國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寧國市富安建築有限公司承建了寧國市中醫院病房大樓擴建工程、功能檢查科危房拆建工程等11項建築及裝飾工程,上述工程累計造價人民幣700餘萬元,均交由項目經理郭某具體施工。郭某為了尋求和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工程承接、驗收、結算等方面的關照,自2011年至2018年間的每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先後22次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共計40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2011年10月,安徽博大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寧國分公司承建了寧國市中醫院針灸推拿科及病房大樓衛生間裝修改造工程,該公司項目經理黃某為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工程承接、驗收等方面的關照,於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丁亞松予以收受。

2010年至2018年期間,亳州遠光中藥有限公司、安徽謂博藥業有限公司、安徽捷眾生物化學藥品有限公司先後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中藥材,曾是上述三公司業務員的周某1為尋求被告人丁亞松在藥材供應、貨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於2011年的一天,在被告人丁亞松的辦公室送給其一張名為周某2的農行借記卡,承諾此後將不定期的存入“好處費”,並告知其支取密碼,被告人丁亞松表示同意。後周某1自2010年11月10至2017年4月14日先後58次向該卡中存入人民幣共計11.602萬元,且每次存錢至該卡後均發簡訊告知被告人丁亞松。直至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丁亞松擔心被查處,遂通過中醫院藥品器械科科長巴某將一直未支取、使用的農行卡退還給周某1。

2012年至2015年期間,安徽滬浦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藥品;2016年至2017年期間,安徽沃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醫療耗材。上述兩公司業務員汪某的丈夫胡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藥品供應等方面的關照,自2012年至2015年間的每個春節前,均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0.5萬元,4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2012年至2018年期間,合肥奧萊博貿易有限公司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尿液分析儀耗材,該公司業務員舒某為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醫療設備銷售等方面的關照,自2013年至2017年間每個春節前,均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0.2萬元,5次共計人民幣1萬元;2014年5月,舒某代表公司與中醫院簽訂腹腔鏡設備買賣合約後不久,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0.5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2014年至2018年期間,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藥品,該公司業務員李某1為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藥品供應過程中的關照,於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0.5萬元,被告人丁亞松予以收受。

2011年至2015年期間,安徽徽都藥業有限公司向寧國市中醫院供應藥品,該公司業務員李某2為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藥品供應過程中的關照,自2011年至2015年間先後3次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共計0.5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2011年3月,合肥諾聯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投放CT機一台供寧國市中醫院使用,雙方按月淨收入額比例階梯累進方式分成收益,該公司業務員鄒某為尋求和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設備預售、設備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自2012年至2015年的每個春節間,均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0.5萬元,4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2012年10月,安徽省軒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預售一台心肌標誌物檢測儀給寧國市中醫院使用,此後中醫院分期支付設備款,並從該公司採購設備耗材,該公司經理范某為感謝被告人丁亞松在設備、耗材、結算等方面的關照,自2014年至2017年的每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先後12次送給被告人丁亞松現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丁亞松均予以收受。

  法院認為,其利用職務之便,累計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61.1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亞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二、對被告人丁亞松退交的案涉贓款人民幣49.5萬元及周仲志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1.60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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