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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章瑩穎案凶手逃脫死刑,為什麽?

作者:沈彬

殺害中國留學生章瑩穎的凶手克里斯滕森,逃過了死刑。雖然克里斯滕森“完全沒有悔意”,拒絕在有機會時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甚至連死者屍體的去向都沒有交待,完全泯滅人性,卻沒有得到死刑判決。

“魔鬼在法庭上露出微笑”成為這起案件的真實寫照。為什麽如此凶殘、不知改悔的殺人犯逃脫了死刑?本案的判決,提供了一個觀察美國的死刑政策、陪審團制度的病理切片。

首先,美國是一個比較嚴格適用死刑的國家,雖然還沒有像西歐那樣完全廢除死刑,但死刑的適用標準相當嚴苛。美國歷史上在上世紀70年代曾一度廢止了死刑,但之後聯邦和約一半的州又恢復了死刑。而本案的案發地伊利諾伊州,已在2011年廢除了死刑,不過本案是在聯邦司法體制中運行的,作為起訴方的美國司法部仍對被告克里斯滕森尋求死刑判決。

美國討論存廢死刑的核心議題是:死刑是否違反美國《憲法》所規定的“禁止酷刑和異常刑”,即,死刑是否違憲?結果死刑存廢本身成了政治博弈、爭取選民的重要議題。美國聯邦法院對“未成年人能否適用死刑?“智障能否適用死刑?”等問題形成了很多複雜的判例規則。美國的主流民意是“嚴格適用死刑”,乃至向西歐學習廢止死刑的,畢竟近一半的州裡已經廢止死刑了。

其次,美國的死刑判決主要是由陪審團做出的,而不是由法官做的,這對於某些對陪審團制度寄托不切實際期待的國人來說,不啻一瓢涼水。

和普通案件“陪審團定罪,法官量刑”不同,美國聯邦及保留死刑的38 個州中有 29 個州,都將死刑科處權完全賦予陪審團。在1976年“格雷格系列案”之後,美國將死刑分為定罪和量刑兩個相互分離的審判程序,這麽設置程序是為了“強調禁止任意專斷的適用死刑,要通過精心設計的死刑程序,確保量刑者獲得足夠的信息和指導”。

這麽一來,不僅定死刑的罪,需要全體陪審團同意,連做出死刑量刑也需要全體陪審團的同意。只要有一個陪審團成員,認為被告人不適用死刑(不需要認為他無罪),那麽就無法形成死刑判決。

據當地媒體的新聞報導,12名陪審員中10人讚成死刑,2人反對。一份陪審團商議記錄文件顯示,就該案輕判因素中,陪審團加了兩項:有2名陪審員認為克里斯滕森在犯罪期間酗酒和服用抗抑鬱藥可能導致嚴重的副作用;另有5人認為他沒有人格魅力,不太可能招募他人實施暴力行為。

美國設計這麽嚴苛的死刑量刑程序,本意是為維護“人權”,防止冤案,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死刑在美國爭議很大,索性就把死刑決定權,給了沒有接受嚴格法律訓練,更多依靠正義直覺的“陪審團”:“法官不應對這種重大裁決承擔唯一責任,尤其在死刑觀念備受質疑的年代,如果非科處死刑不可,那麽死刑裁決應當反映民眾的判斷”。

章瑩穎案的審判從一開始,就是奔著凶手能不能定死刑而去的,克里斯滕森毫無悔意,拒不道歉,而公訴方直接求死刑判決。辯方在辯護中也將重點放在了強調嫌犯的精神問題,而不是無罪之上,因為只要能夠說服12位陪審員中的一位,認為克里斯滕森不應該被判死刑,辯護就算勝利。結果,出現了目前的終身監禁判決。就像法官所說,陪審員的判決“反映出他們的人性,而不是被告的”。

本案也給了我們一些啟示和警示:首先,我國現行的“少殺、慎殺”的死刑制度必須堅持,但不能對嚴重暴力犯罪輕意廢止死刑,否則對於一些“人間惡魔”可能失去最後的震懾手段,讓他們無所忌憚。克里斯滕森在法庭上微笑,是對章瑩穎家屬和所有關心此案的人們的無情嘲弄。其次,對陪審團的弊端也當有所了解,陪審團可能更貼近普通人的“正義觀”,也可能因為陪審團出現一個“聖母心”,就阻礙一個魔鬼回到地獄。

中美兩國處於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司法傳統淵源、不同的司法報應觀和社會價值標準,這決定著兩國的死刑標準有很大差別。說到底,美國的司法制度本身是滿足美國國內的民眾對法治、正義的訴求的,其司法判決注定難以滿足中國民眾對章瑩穎案的全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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