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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外嫁女”有無分田資格?江西女子未獲分地起訴村委會

戶籍還在本村的“外嫁女”是否能獲得村裡的分地資格?這是曾麗頻過去兩年遇到的困擾。

曾麗頻是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株潭鎮後槎村村民,2015年與另一村村民結婚,婚後戶籍一直未遷出。在2018年的新一輪耕地調整中,當地村委會小組以“不符合傳統分地傳統、習俗”為由,未分配給曾麗頻耕地。

曾麗頻陸續到村、鎮反映無果後,將村委會起訴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區法院均以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為由駁回了其請求。

澎湃新聞採訪發現,“外嫁女”是否具備農村分地資格,在法學界也存在分歧。

“該走的程序我們會去走,到現在我們也只能往前。” 曾麗頻說。

農田調整,“外嫁女”未獲分地

曾麗頻1984年出生,婚前常年在外務工;2015她年結婚,丈夫為宜春市袁州區楠木鄉千擔堝組居民。

曾麗頻介紹,婚後他們夫妻二人在宜春市區與株潭鎮兩地務工租住,為方便贍養父母,曾麗頻的戶口未遷出後槎村曾家組。曾麗頻的兩個孩子分別於2016年、2017年出生,戶籍跟著她。常年在家照顧兩個孩子,曾麗頻沒有正式工作。

2018年5月,萬載縣株潭鎮後槎村曾家組將組上的耕地重新調整分配。討論耕地調整事宜時,以不符合農村分田地傳統、習俗為由,未分配耕地給戶口落戶在此地的曾麗頻母子三人。

“曾家組這次參與分田的大約有122人,每人分得6分3厘田,按照這樣算,總的耕地面積大概77畝左右。”曾麗頻認為,自己在宜春市一直是租住,沒有房產,算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至於其小孩,出生就隨其落戶在曾家組,也都享有同等權利。

“不只是她一家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全組都是這樣的規定,嫁出去的女兒要把田地讓出來,我們娶進來的可以分地。” 株潭鎮後槎村村民委員會曾家組村民小組組長韓菊生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

農田調整協議正式實施後,2018年6月17日,曾麗頻向宜春市信訪局反映情況,認為分田不公。

株潭鎮政府答覆曾麗頻的信訪材料中指出:“2018年5月28日晚,在後槎村兩委的見證下,曾家組召開了戶主大會,並形成了一份農田調整協議,協議內容經除您母親外所有戶主簽字同意。”另一份答覆稱:“針對重新分田一事後槎村曾家小組組委會召開了幾次村民大會討論,一致認為你及小孩戶口應該遷往楠木鄉,雖然戶口實際上仍在後槎村,但不符合農村一直以來分田地傳統、習俗和標準,所以未予分配良田。”

韓菊生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全組共三十多戶居民,百分之九十以上在該份協議上簽字。

起訴村委,法院:不屬行政案件,屬民事爭議

2018年11月30日,曾麗頻再次找到宜春市市長專線辦。關於曾麗頻提出的“後槎村曾家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良田分配的會議決定,要求正式文件上傳”的問題,株潭鎮政府給出的答覆是:“我鎮不可能以紅頭文件形式上傳,此為村民自治範圍,鎮政府無權乾預。”

同時,株潭鎮人民政府指出,“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對於您反映的良田分配問題,鎮人民政府只能進行協商調解,無強製命令後槎村曾家組更改決定的權力。”

多次信訪未果,曾麗頻決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19年3月,曾麗頻向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區人民法院認為曾麗頻與兩個孩子適用法律不同,需要分案審理,於4月12日裁定準予撤訴。

而後,曾麗頻將該糾紛分為3個案件,再次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袁州區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中指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駁回起訴。

曾麗頻不服裁定,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宜春中院於2019年7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書,同樣認為該案“屬於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同時補充 稱“村委會不是履行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不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曾麗頻說,2019年8月8日,她帶著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再次來到萬載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村委會提起民事訴訟,縣人民法院未受理。4天后,曾麗頻又來到株潭鎮人民法庭,“株潭庭收了材料,但說要排到九月份才會立案。”

“外嫁女”有無分地資格? 專家說理:學界意見不一

作為“外嫁女”,即使戶籍尚在本地,也仍然沒有分地資格嗎?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認為,以前的土地承包法只是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全家遷入縣級小城市也不得收回調整。2018年該法修訂時,這一規定也刪除了。哪怕舉家遷入城市也不能收回土地,30年承包期的效力絕對強,除非承包戶自願交回。“她雖然外嫁,但戶口還在村裡,當然有資格分配土地了。”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則認為,“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要視各地情況而定,目前的法學界對於村裡分地的問題,還屬於村民自治少數服從多數,還存在爭議。從實際情況考量,有的地方人多地少,嫁出去之後就不能參與分地了。

此類案件究竟屬於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範圍?出現了各級法院皆不受理的情況該如何解決?王才亮表示,這類案件從全國來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我認為屬於村民自治的範圍,而不是民事或行政訴訟。很多地方以這個理由法院不受理,這種情況下應該要求鎮政府協調,或者到農業局去投訴,如果不解決,那就是行政訴訟的範圍了。”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於“外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論從未停止。

廣西南寧一女村民在村中曾經享有0.29畝承包地的經營權,婚後戶籍未變的情況下,村裡以其已經是“外嫁女”要求收回其土地承包權。該村民不服起訴至法院。

2018年5月21日南寧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決書中支持了“外嫁女”擁有土地分配的資格。判決書中稱,法律對於因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締結婚姻關係的女性成員,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

判決書中引用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約,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歷經多次信訪、訴訟,“外嫁女”曾麗頻能否分得土地仍未有定論,“該走的程序我們會去走,到現在我們也只能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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