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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生跳樓事件丨患抑鬱症4次自殺未遂,曾受班主任猥褻

原標題:19歲女生跳樓事件丨患抑鬱症4次自殺未遂,曾受班主任猥褻

「這兩年,我一直陪女兒四處求醫,找學校和教育局要說法。」李某奕父親介紹,女兒隨後被診斷為抑鬱症,曾服藥物、用床單撕成條打結等行為試圖自殺。曾多次往返學校,沒待幾天就要回家。李父曾堅持要學校公開道歉,學校卻提出可賠償35萬,要求放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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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慶陽一19歲女生李某奕跳樓自殺事件引發關注。昨晚10時許,慶陽市警察局西峰分局召開「西峰6·20女孩跳樓死亡事件」媒體通氣會,介紹李某奕自殺過程的同時,也介紹了其此前受到高中班主任猥褻,及有關部門對此事的處理情況。

▲昨晚,「西峰6·20女孩跳樓死亡事件」通氣會現場。新京報記者 秦寬 攝

  

此外,有圍觀群眾在現場起鬨以及發布影片。警方介紹稱,已有兩名圍觀群眾因妨礙救援被行政拘留,24日又確定6名,事件正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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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奕跳樓前4次自殺未遂

  

情況說明稱,6月20日,李某奕在慶陽市西峰區南大街麗晶百貨大樓8樓跳樓自殺。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死者李某奕,女,1999年4月25日出生,合水縣吉峴鄉人,現租住西峰區城北廣場附近。2018年6月11日以來,在西峰小十字地下商業步行街服裝店做導購。

6月20日15時45分,慶陽市警察局西峰分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西峰區南大街麗晶百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電話報警:稱麗晶百貨大樓一女性坐在8樓窗戶外側,欲跳樓自殺。隨後民警、消防多個部門前往現場救援。

▲6月20日,救援人員營救現場。新京報「我們影片」截圖

  

19時15分許,救援未能成功,李某奕墜樓死亡。

經調查,李某奕於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後兩次因抑鬱症服用過量阿普唑侖等鎮定類藥物自殺未遂。2017年5月24日20時許,李某奕上到慶陽六中教學樓5樓欲跳樓自殺,被及時解救。今年1月15日,李某奕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鬱藥物第四次自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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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猥褻被行政拘留十日

  

昨日的通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李某奕在校期間被猥褻的情況。

  

2017年2月26日,李某奕在其父親陪同下到警察局報案,稱被其班主任吳永厚猥褻,要求查處。

  

經辦案部門調查:2016年9月5日15時許,李某奕在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輔導老師安排在公寓樓D棟109宿舍臥床休息。當晚9時許,班主任吳永厚進入109宿舍詢問李某奕病情時,用嘴親吻其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警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以猥褻行為對吳永厚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5月3日至5月13日,在西峰區拘留所被執行拘留。吳永厚不服處罰決定,向慶陽市警察局申請行政複議。經市警察局審查,認為對吳永厚行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維持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其間,李某奕父親認為警察局處罰不當,到西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區檢察院調閱案卷後認為吳永厚的行為涉嫌犯罪,書面通知警察局立案偵查。警察局於2017年8月10日立為刑事案件;8月25日對吳永厚採取取保候審措施;11月20日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至區檢察院。區檢察院審查後於今年3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李某奕遂到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5月18日,市檢察院維持西峰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目前,李某奕跳樓死亡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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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救援2名圍觀起鬨者被行拘

  

多個現場影片顯示,一黑衣女子坐在高樓中部的外沿部分,樓下有多名群眾圍觀,其中有人在鼓掌起鬨的聲音。有人高喊「怎麼還不跳」。另一個影片顯示,黑衣女子身子懸在半空中,一消防隊員趴在樓層外沿部分抓住女孩的手,隨後女孩墜樓,傳來消防員的嘶吼和痛哭聲,而樓下一片叫好聲。

  

事後,在多個影片發布平台,可看到有人將女孩跳樓影片對外發布,並附有「要跳就趕緊跳」、「等在樓下一個多小時好熱,趕緊跳」的言論。

▲6月20日,救援人員營救現場。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慶陽市警察局西峰分局在昨晚的媒體通氣會上稱,對於事發當晚在現場起鬨拍攝影片妨礙救援的人員,目前已有2人被行政拘留,24日又確定了6人,事件正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清楚後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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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消防員還在接受心理疏導

  

針對網友提出為何現場沒有打開救援氣墊的問題,慶陽市警察消防支隊西峰區大隊西峰區中隊長許積偉在通氣會上回應稱,救生氣墊是救援的標配,當時屢次打開救生氣墊,但女孩抵抗情緒很嚴重,為穩定她情緒,沒採用這個方法,另外登高救援車一有升起動作,女孩就揚言下跳,先後重複三次。

  

許積偉稱,在勸說引導過程中,女孩李某奕稱此前見過面。「她說我見過你,你看我這次選的地方怎麼樣?」許積偉想起,去年5月24日傍晚,李某奕在慶陽六中教學樓5樓欲跳樓自殺,被他救下。

  

此後,許積偉借送水的機會翻出窗戶和她溝通,但她拒絕了救援繩,勸說三個多小時無果。其間拒絕任何人靠近。下午7時許,她身體往外挪動,身體大部分懸空,對許積偉說:「哥,我突然間清醒了,謝謝你,我要去天堂了,天堂一定很美。」

  

當時他離李某奕只有一尺距離,便立即撲過去試圖抱住,但李某奕激烈掙扎拒絕,身子向下滑落,許積偉雙手抓住她一隻手臂,右腿夾住她腋下,另外的救援人員也來幫忙,但因事發地狹窄無法借力,女孩一直叫「放開,我活著很痛苦。」隨後墜樓。此刻登高救援車僅升至一半。

許積偉稱,當時自己內心很痛苦便大哭大叫,和他一起救援的戰士是中隊的一位班長,年僅21歲,至今尚未走出心理陰影,還在接受心理疏導。

▲消防官兵現場痛哭。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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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女孩父親:不跟圍觀起鬨者計較

  

昨晚,李某奕父親向新京報記者提供一份女兒手寫的控訴狀,其中可看到,她是慶陽六中高三二班的學生。在自述中,她講述了自己曾被班主任性騷擾的一段經歷。內文稱,2016年9月5日,李某奕在教室內突然胃痛,回宿舍休息,晚上8時許學校停電,半小時後吳永厚坐在她床邊簡單詢問幾句後,突然伸手摸她的臉。

  

「他瘋了一般地撲過來抱著我不鬆手,然後開始親我的臉,吻我嘴巴,咬我耳朵,一隻手在我背後亂摸,想撕掉我衣服。」她在控訴狀中說,此刻另一名教師推門而入,隨後李某奕逃回宿舍。

  

李某奕在控訴狀中稱,此後學校多位老師找她談話,「後來我經常頭疼、睡不著覺,只想撞牆。」

  

據李某奕父親稱,吳永厚曾向警察機構辯解,當時是在用嘴和臉為李某奕量體溫。「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才定了他是猥褻。」李父說,事發一個月後女兒經常頭疼,去當地醫院檢查毫無結果,李某奕才哭著告訴他,9月5日在學校發生的事,以及學校教師引導她不把事情告訴家長。

  

「這兩年,我一直陪女兒四處求醫,找學校和教育局要說法。」李某奕父親介紹,女兒隨後被診斷為抑鬱症,曾服藥物、用床單撕成條打結等行為試圖自殺。曾多次往返學校,沒待幾天就要回家。李父曾堅持要學校公開道歉,學校卻提出可賠償35萬,要求放棄訴訟。

  

李某奕父親回憶,6月20日下午4時,接到朋友電話說城中一高層上有個女孩跳樓,自己騎車去現場,中間打電話女兒不接,後接聽但不讓其到現場,自己到場後,民警將其帶到8樓物業辦公室,他以為和前幾次一樣女兒會平安到自己身邊,沒想到得到了女兒從樓上跳下的消息。

  

對於跳樓現場有人起鬨,李某奕父親表示「不跟他們計較。」稱自己不想把負面情緒傳遞給家人,要和家人好好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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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此前,李某奕家屬在網路上公布了其生前寫給慶陽市人民法院的控訴狀。在這份長達六頁的自書控訴狀裡,李某奕詳述了她先後兩次被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的經過。當然,僅憑其一面之詞,司法機構不能就此判決吳某厚該獲何罪。

問題是,當地檢察機構認定吳某厚「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已經被輿論質疑。在此,不妨先看看檢察機構出具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檢察機構不起訴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據在案證據僅能認定吳某厚對李某奕有「親吻額頭、臉部和嘴唇」的行為,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第二,無法認定李某奕患抑鬱症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誠然,認定某個行為的後果是否「情節顯著輕微」,司法機構具有裁量權。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兩部法律對同一行為的處理相差懸殊,如何選擇適用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情節惡劣」「有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與《刑法》中的「情節顯著輕微」保持平衡和協調確實存在較大爭議。

不過,認定一個行為的情節輕重,不僅要看過程還要看結果。單純的「親吻額頭、臉部和嘴唇」,的確情節不重,但如果這個行為所構成的後果很嚴重,那就該另當別論。

當然,本案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核心關鍵正在於李某奕患抑鬱症及後來的自殺行為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當地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沒有羅列在案的證據,僅載明「經警察機構詢問相關醫務人員,均對此無法界定」。顯然,這樣的「無法界定」與所做出的決定之間並不具有強關聯性。

《刑訴法》第144條規定,「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而本案中並未進行任何的法醫學鑒定。雖然抑鬱症的發病機理較為複雜,可能存在很多觸發因素,但這些觸發因素仍可以結合生活經歷等進行排除或篩選。

更重要的是,李某奕被診斷為抑鬱症之後不久,又被醫院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顧名思義,創傷後應激障礙必須以創傷為誘發機制。因此,本案中的因果關係認定似乎還有進一步偵查和論證的太空。

認定吳某厚是否構成犯罪當然取決於證據,但證據是否充分有時候又取決於偵查機構是否窮盡了調查手段。李某奕自殺身亡的悲劇,固然不應該成為對吳某厚濫施刑罰的理由,但同時司法機構在相關責任釐清上也需更謹慎和周全,以避免可能的放縱犯罪。

新京報記者 馬駿 張彤 鄧學平(律師) 實習生 張熙廷 


值班編輯 花木南 吾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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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內容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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