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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團為奪國酒商標起訴商評委 31家酒企牽涉其中

  茅台集團為奪“國酒”商標起訴商評委 31家酒企牽涉其中

  中國網財經8月10日訊 (見習記者 李靜)近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台集團”)就“國酒”商標一事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就不予注冊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除起訴商評委,茅台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中國網財經記者就此事聯繫了茅台,但是電話幾經輾轉之後,未有相關人員接聽。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團就開始提出“國酒茅台”商標申請,申請未通過。2010年6月9日,貴州茅台再次在第33類商標提出“國酒茅台”的商標申請,並於2012年6月26日獲得注冊申請初步審定。但2016年年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決定,對茅台集團商標及圖不予注冊。

  商標局指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國酒茅台”商標及圖注冊”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佔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商標局決定,“國酒茅台及圖注冊”商標不予注冊

  據了解,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茅台集團在起訴書中提出,“國酒茅台”的“國酒”的含義應該是“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國酒茅台”已經在社會上使用多年,並沒有不當而導致損害同行業酒企的利益。

  對於茅台“國酒”注冊一事,引起了整個白酒行業的強烈反對,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業紛紛聯合上書,反對“國酒茅台”商標注冊。

  汾酒表示,依然堅持2012年8月6日首次遞交的商標異議書的理由和立場不變,汾酒將繼續密切關注該商標注冊的進展情況並且保留行使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

  白酒分析師蔡學飛認為,茅台已經是事實國酒,在實際運用中,茅台利用國酒商標拚音特權已經大範圍使用了國酒概念,但是國酒注冊涉及到國家榮譽與整個中國酒行業的利益,必須有非常強大的國家的貢獻與行業貢獻才能成立,何況國字頭消費品目前沒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茅台沒有使用“國酒茅台”字樣作為產品商標,但該公司一直以國酒身份進行品牌定位和廣告宣傳。“國酒茅台,為您報時”的電視廣告可謂深入人心,在絕大多數消費者心中,茅台幾乎是國酒的代名詞。

  業內人士表示,“國酒”是對一個白酒群體的稱呼,不該被單獨某個酒企所獨佔。如果“國酒茅台”申請注冊成功,則意味著中國白酒品牌價值最高的就是茅台,直接對行業內其他的白酒企業造成產品定位上的負面干擾,同時導致行業內公平競爭太空缺失。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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