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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啦!收到企業網絡紅包要繳個稅,萬元紅包繳稅2000元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企業通過支付寶、微信、淘寶等發放網絡紅包進行促銷也成了一種常見形式。6月25日,財政部、國稅總局發文,明確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網絡紅包中獎要收稅

支付寶口令、微信“搖一搖”中了獎,親朋好友通過網絡平台發紅包,到底需不需要繳稅?這些問題今日得到了官方部門的明確回應。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下簡稱《公告》),根據修訂後的新個稅法對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進行同步修改。

南都記者注意到,新的個稅應稅所得項目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禮品的範圍。

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部門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部門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新的《公告》並未改變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在禮品範圍內增加了網絡紅包這一類型。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解釋道,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征納雙方執行。

親友互贈紅包仍無需繳稅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絡紅包,但將網絡紅包分為兩種類型,適用的繳稅要求也不同。

具體來看,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均屬於無需繳稅的範圍。

不僅如此,上述負責人指出,需要納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之內。

中了1萬元的網絡紅包需繳稅2000元

網絡紅包是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新個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且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額。

因而,如果某居民中了某公司的網絡紅包1萬元,且不是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該居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稅率20%,需要繳納2000元的個人所得稅。

出品:南都財稅研究組

采寫:南都記者卜羽勤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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