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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對新技術新業態監管看不準的可設“觀察期”

9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以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特別強調,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要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對看得準、有發展前景的,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對一時看不準的,設置一定的“觀察期”,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

關聯整合市場主體各類違法失信信息,加強風險跟蹤預警

信用監管,是近年來市場監管中的一項新舉措。指導意見就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提出新要求。

指導意見明確,各部門要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在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納入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統一管理並動態更新。

依托該系統,聯通匯聚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重要監管平台數據,以及各級政府部門、社會投訴舉報、第三方平台等數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將政府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信息以及司法判決、違法失信、抽查抽檢等信息進行關聯整合,並歸集到相關市場主體名下,以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風險的跟蹤預警。

此外,還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依法依規建立權威、統一、可查詢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據企業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規範認定並設立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批、獲得信貸、發票領用、出口退稅、出入境、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以產品編碼為手段,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建立追溯監督體系

針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指導意見也作出要求: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嚴格落實生產、經營、使用、檢測、監管等各環節質量和安全責任,守住質量和安全底線。

指導意見規定,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手段的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地方各級政府可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重點監管程序,並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部門,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

給創新留足發展空間:

新技術、新業態看不準的可設“觀察期”

在創業創新中,對新技術新業態的監管,也是一大難題。就此,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同時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新生事物發展規律研究,分類量身定製監管規則和標準。對看得準、有發展前景的,要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對一時看不準的,設置一定的“觀察期”,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嚴格監管;對非法經營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

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制度

政府投訴舉報平台要“一號響應”

針對事中事後監管,指導意見還表示要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序、結果等都應對社會公開。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必須經過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同時,進一步規範企業信息披露,加強年報公示,推行“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動企業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加快建立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製報告制度,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

此外,還要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暢通群眾監督渠道,整合優化政府投訴舉報平台功能,力爭做到“一號響應”。

采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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