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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一車管所考試員收好處費放鬆駕考監考,獲刑3年半

陝西一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考場監考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時,收取六個考場給予的好處費,放鬆監考,使考場考試通過率提高。張某還接受駕訓班請托,為其學員順利通過考試予以關照、提供幫助。記者昨日(5月29日)獲悉,陝西省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張某利用擔任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的職務便利,在到鹹陽市各考場監考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時,多次收取優可考場、鹹運考場、渭濱考場、釣台考場、周陵考場、通信考場等6個考場給其個人的好處費共計21.10萬元後,放鬆對上述考場考試的監考,使上述考場考試通過率提高,為考場謀取利益。

此外,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張某利用擔任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鹹運駕訓班、鹹陽市大道學校、鹹陽市華津學校、陝西捷信學校等四個駕訓班或其報名點負責人的請托,對上述駕訓班學員順利通過考試予以關照、提供幫助,為上述駕訓班謀取利益,以微信轉账方式收受上述駕訓班相關人員好處費12.62萬元。

張某收受考場的現金21.10萬元,一部分直接花用,一部分存於其工商銀行卡內,用於個人及家庭日常支出;微信轉账收受的12.62萬元,一部分微信支付消費,一部分體現轉账至其中國銀行借記卡內,用於個人及家庭日常支出。

據了解,在庭審中,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張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張某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請求從寬處罰並宣告緩刑。

法院認為,張某在擔任鹹陽市警察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33.7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

關於張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但張某犯罪情節較重,多次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雖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但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法院一審以張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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