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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護士”終於來了:京津滬等6省市率先試點 239元/次

新京報快訊(記者 許雯)通過手機預約護士上門的“網約護士”終於來了。今日(2月12日)晚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6省市進行“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試點時間為2019年2月至12月。

國家衛健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截至2017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數為2.4億,佔總人口的17.3%。我國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億,佔老年人總數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萬左右。失能、高齡、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帶病生存的老年人對上門護理服務需求激增。

“近期部分地區出現了‘網約護士’,大多由社會力量主導推動。其實質是‘互聯網+護理服務’,即依托互聯網等資訊技術,通過‘線上申請、線下服務’的方式,由護士上門提供護理服務。”上述負責人表示,為鼓勵新業態的發展,精準對接群眾多樣化健康需求,同時,引導“互聯網+護理服務”規範發展,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維護廣大人民健康權益和生命安全,保障醫療品質和安全,國家衛健委將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完善相關政策。

釋疑1:“網約護士”需具備什麽條件?

《方案》明確,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已具備家庭病床、巡迴醫療等服務方式的實體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醫療機構”),依托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派出本機構注冊護士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將護理服務從機構內延伸至社區、家庭。

派出的注冊護士應當至少具備五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以上技術職稱,能夠在全國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鼓勵有條件的試點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護士管理,並配備護理記錄儀。對於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護士應建立退出機制。

釋疑2:“網約護士”服務對象是誰?可提供什麽服務?

《方案》提到,“互聯網+護理服務”重點對高齡或失能老年人、康復期患者和終末期患者等行動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復護理、專項護理、健康教育、安寧療護等方面的護理服務。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和人群健康特點,按照突出重點人群、保障品質安全、防控執業風險的原則,確定“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具體服務對象。

根據《方案》,試點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在調查研究群眾服務需求,充分評估環境因素和執業風險的基礎上,組織製訂本地區“互聯網+護理服務”項目。原則上,服務項目以需求量大、醫療風險低、易操作實施的技術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明確,切實保障醫療品質和安全。

《方案》還提出,規範“互聯網+護理服務”行為。試點醫療機構在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前對申請者進行首診,對其疾病情況、健康需求等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可以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可派出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護士提供相關服務。

護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技術操作標準,規範服務行為,切實保障醫療品質和安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應當全程留痕,可查詢、可追溯,滿足行業監管需求。

釋疑3:“網約護士”怎麽收費?

《方案》要求,建立“互聯網+護理服務”的價格和支付機制。試點地區應當結合實際供給需求,發揮市場議價機制,參照當地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綜合考慮交通成本、資訊技術成本、護士勞務技術價值和勞動報酬等因素,探索建立價格和相關支付保障機制。

釋疑4:患者權利怎麽保障?

《方案》明確,試點醫療機構可以自主開發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或者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資訊技術平台建立合作機制。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應當具備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要求的設備設施、資訊技術、技術人員、資訊安全系統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務對象身份認證、病歷資料采集存儲、服務人員定位追蹤、個人隱私和資訊安全保護、服務行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統計分析等。不得買賣、洩露個人資訊。

試點醫療機構與第三方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應當簽訂合作協定,在合作協定中,應當明確各自在醫療服務、資訊安全、隱私保護、護患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權利。試點醫療機構實施“互聯網+護理服務”,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協定,並在協定中告知患者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簽訂知情同意書。

為防控和應對“互聯網+護理服務”風險,《方案》提出,試點地區和試點醫療機構可以要求服務對象上傳身份資訊、病歷資料、家庭簽約協定等資料進行驗證;對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護士資質、服務範圍和項目內容提出要求;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可以購買/共享警察系統個人身份資訊或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進行比對核驗。

試點醫療機構或互聯網資訊技術平台應當按照協定要求,為護士提供手機APP定位追蹤系統,配置護理工作記錄儀,使服務行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購買責任險、醫療意外險和人身意外險等,切實保障護士執業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範和應對風險。

要建立醫療糾紛和風險防範機制,製訂應急處置預案。同時,暢通投訴、評議管道,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群眾健康權益。

新京報記者 許雯 編輯 郭超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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