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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解讀|高血壓是妊娠期最常見的心血管病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總醫院先心病內科 王忠超 朱鮮陽

2018年8月,在德國首都慕尼黑舉行的2018歐洲心臟病學會年會首次發布了《2018 ESC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管理指南》。新版指南是在2012版指南基礎上,系統總結梳理近6年來妊娠期心血管疾病方面積累的最新研究成果及文獻依據,特別是在疾病的診斷方法、危險分層以及治療手段等方面,提出新的管理方案及指導意見。現將新版《ESC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管理指南》解讀如下。

一、流行病學特徵

在西方國家,隨著女性首次妊娠年齡的增長,其妊娠期合併心血管疾病的風險顯著增高。尤其對於高齡孕婦(妊娠年齡為40-50歲)來說,更易合併心血管疾病相關危險因素,包括糖尿病、高血壓、肥胖等。此外,隨著近年來先心病診治水準的不斷提高,很多女性先心病患者經治療後逐漸成長至生育年齡,從而進一步提高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的風險。目前,妊娠期心血管疾病已成為導致西方國家妊娠期母體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由於缺乏該類疾病發病率以及臨床診治等前瞻性隨機對照研究的相關數據,指南中大部分內容推薦等級僅為證據水準C。

研究表明,高血壓是最常見的妊娠期心血管疾病,其發生率約5%-10%。其他類型疾病中,先心病在西方國家最為常見,其發生率佔全部妊娠期心血管疾病(除外高血壓)的75%-82%;而非西方國家中,風濕性瓣膜病最為常見,約佔56%-89%。

二、新版指南更新要點

1、進一步強調改良型世界衛生組織分級方法(modified World Health Classification, mWHO)在母體風險評估中的應用。新版指南建議對全部合併心血管疾病的育齡期女性進行孕前風險評估(推薦等級I C)。

2. 提高重度二尖瓣狹窄患者孕前乾預治療的推薦等級。新版指南指出,對於二尖瓣瓣口面積< 1.0 cm2的二尖瓣狹窄患者,應建議其孕前接受乾預治療(I C)。

3. 舊版指南建議口服抗凝劑可於妊娠中期及後期使用,直到妊娠36周為止。新版指南將這一建議進一步細化,建議同階段口服小劑量維生素K拮抗劑(華法林< 5 mg/d)(I C)。

4. 刪除舊版指南中索他洛爾作為預激綜合征患者預防室上性心動過速選擇用藥,建議應用氟卡尼或普羅帕酮(I C)。

5.靜脈血栓栓塞高危患者,將預防及治療首選抗凝藥物由普通肝素更改為低分子肝素(I B),其用量應根據體重計算(IC)。

6.需要應用普通肝素或低分子肝素的妊娠患者,強調應每周監測抗Xa因子水準及aPTT,並根據結果調整劑量(36h內)(I C)。

7.難治性且不能耐受的室上性心動過速患者,應在具有相關疾病治療經驗的醫療中心進行經導管消融治療,新版指南建議等級由IIb提高為IIa C。

8. 影像學檢查代替D-二聚體作為靜脈血栓栓塞的一線診查手段,因為妊娠期D-二聚體檢查結果並不可靠。如果加壓超聲結果為陰性,可考慮磁共振靜脈血管成像診斷靜脈血栓栓塞。(IIa C)。

9.不再建議根據FDA藥物分類進行決策制定(III C)。

10.去除「孕前手術」選項,不建議重度主動脈擴張患者受孕,如馬凡綜合征患者主動脈根部直徑> 45 mm、二葉主動脈瓣患者> 50 mm、> 27 mm/m2(體表面積)或特納綜合征患者主動脈內徑指數> 25 mm/m2(體表面積)(III C)。

三、新版指南新增要點

1.採用右心導管檢查明確肺動脈高壓診斷,該檢查可在妊娠期間進行,但應嚴格遵循相關適應證(I C)。

2.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動脈高壓患者,建議應用治療量低分子肝素進行乾預(I C)。

3.建議溶栓治療僅用於伴有重度低血壓或休克的肺栓塞患者(I C)。

4.血栓栓塞高危患者,建議至少在臨產前36h開始將低分子肝素轉為普通肝素抗凝,並在產前4-6h停用肝素。局部麻醉前應確保aPTT指標正常(I C)。

5.應用低分子肝素治療的血栓栓塞低危妊娠患者,應在最後一次應用低分子肝素24h後開始引產或剖宮產(I C)。

6.考慮妊娠但需要進行心臟瓣膜手術的患者,應建議其顧問專業的妊娠期心臟團隊,以決定選擇何種瓣膜植入(I C)。

7.前期植入機械瓣膜的妊娠期患者,應建議其由擁有專業妊娠期心臟團隊的醫療中心進行妊娠期管理(I C)。

8.從未接受過治療的妊娠期肺動脈高壓患者,應建議其啟動肺動脈高壓治療(IIa C)。

9.主動脈擴張或曾有該類疾病病史的患者,應建議其行剖宮產(IIa C)。

10.患有馬凡綜合征或其它類型遺傳性胸主動脈擴張疾病的患者,應建議其在整個妊娠期間應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IIa C)。

11.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所有女性患者,均應建議其在妊娠期40周時接受引產(IIa C)。

12.患有圍生期心肌病的患者,應建議其應用溴麥角環肽(溴隱亭)停止哺乳並加快左心功能恢復(IIb B)。

13. 不建議先天愚型患者受孕(III C)。

14. 除小劑量阿司匹林以外,不建議接受抗血小板藥物治療的產婦哺乳(III C)。

15. 新版指南亦新增以下概念:①強化mWHO分級概念用於妊娠期母體風險評估;②引入妊娠期心臟團隊(pregnancy heart team)概念;③更多關注輔助生殖治療;④探討溴麥角環肽用於圍生期心肌病的治療;⑤基於生產時合併有血流動力學受損的心律失常低/中/高危風險,引入分級監管概念;⑥介紹妊娠期葯代動力學相關資訊;⑦探討母體死亡時行剖宮產挽救胎兒,建議應在母體心搏停止4分鐘內立即分娩;⑧對於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女性患者,提供避孕以及結束妊娠的相關建議。

四、妊娠期心臟團隊

妊娠期心血管疾病中-高危患者,其孕前顧問、孕期管理以及圍產期管理均應由多學科團隊即妊娠期心臟團隊負責。該團隊應包括:心臟病專家、婦產科專家以及麻醉醫生,這些專家均應具備合併心血管疾病的高危妊娠管理經驗。此外,根據不同患者的具體情況,妊娠期心臟團隊還可包含遺傳學家、心胸外科專家、兒童心臟病專家、胎兒醫學專家、新生兒專家、血液科專家、護理專家以及肺病專家等。

五、先天性心臟病與肺動脈高壓

在所有活產兒中,先心病發病率約為0.8%-0.9%。前期一項多中心調查研究結果表明,妊娠期合併心血管疾病患者中,約2/3為先心病,而肺動脈高壓患者約佔5%。然而,先心病及肺動脈高壓極少成為妊娠期母體死亡的原因。對於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房室隔缺損、主動脈縮窄、肺動脈瓣狹窄、三尖瓣下移畸形甚至法洛四聯症等修復術後患者,其妊娠期耐受性較好。

值得注意的是,肺動脈高壓女性患者首發癥狀常出現在妊娠期間。儘管隨著醫學的發展,妊娠安全已得到極大保證,但妊娠合併肺動脈高壓患者的死亡率仍居高不下(16%-30%),後者主要發生於產褥期及產後早期,因此,對於合併肺動脈高壓的患者來講,避免受孕或終止妊娠的建議在新版指南中仍得以保留。該類患者應建議其積極治療,目前尚無證據證實階梯療法或早期聯合治療孰優孰劣,儘管多數治療中心更傾向於後者。由於波生坦及其他內皮素受體拮抗劑可能與胚胎疾病有關,應停用該類藥物,除非停葯可能極大增加母體風險。目前,多數治療中心將西地那非作為首選治療藥物。

對於該類患者,指南推薦要點如下:

1.接受靶向藥物治療的肺動脈高壓患者,應停用胚胎毒性藥物,並充分評估停葯風險(IIa C)。

2.不建議肺動脈高壓患者受孕(III B)。

3. NYHA III/IV級、系統性心室功能失調(EF< 40%)或重度三尖瓣返流的右心室循環患者(Mustard/Senning術後或先天性矯正型大動脈轉位),不建議受孕(IIa C)。

4. 建議Fontan術後患者妊娠期行抗凝治療(IIa C)。

5. 有癥狀的三尖瓣下移畸形患者,血氧飽和度< 85%或合併心衰時,不建議受孕(IIa C)。

6. Fontan術後患者合併血氧飽和度< 85%、心室功能受損、中-重度主動脈瓣返流、難治性心律失常或蛋白丟失性腸病時,不建議受孕(III C)。

六、主動脈疾病

儘管妊娠期合併主動脈疾病的情況極為罕見,但其死亡率極高。妊娠期女性血流動力學及體內激素水準的改變可增加主動脈夾層的風險,後者多數發生於妊娠晚期(50%)或產後早期(33%)。妊娠期出現胸痛癥狀的患者,均應排除主動脈夾層。馬凡綜合征的總體發生率約為0.02%,合併主動脈夾層的風險高達3%。約佔1%-2%的二葉主動脈瓣患者其相關主動脈併發症較為少見。

1.合併主動脈疾病的患者孕前顧問主動脈夾層相關風險(I C)。

2.有主動脈疾病家族史或已知合併主動脈疾病的患者,其孕前完善主動脈影像學檢查(CT/MRI)(I C)。

3.二葉主動脈瓣患者,建議孕前行升主動脈影像學檢查(I C)。

4.已知有主動脈擴張(病史)、夾層或夾層遺傳傾向的患者懷孕時,應嚴格監控其血壓(I C)。

5.合併升主動脈擴張的患者,建議其妊娠期及產後6個月內每4-12周行心臟超聲檢查(取決於診斷以及擴張的嚴重程度)(I C)。

6.合併升主動脈末端、主動脈弓、降主動脈擴張的患者,建議採用MRI(不用釓)進行影像學檢查(I C)。

7.合併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夾層病史的患者,建議其在具備相關經驗且能夠開展心胸外科手術的治療中心進行分娩,並由妊娠期心臟團隊進行妊娠期管理(I C)。

8.妊娠期升主動脈內徑< 40 mm建議其順產(I C),> 45 mm建議其剖宮產(IIa C),> 45 mm且增長迅速者,應行預防性手術治療(IIa C)。

9.主動脈直徑在40-45 mm患者,順產時應用局麻並加速第二產程(IIa C),也可考慮剖宮產(IIb C)。

七、瓣膜性心臟病

育齡期女性瓣膜性心臟病常繼發於風濕性心臟病,多見於低-中等收入水準國家。二尖瓣及主動脈瓣狹窄患者妊娠期耐受性較好。二尖瓣狹窄患者中,約1/3瓣口面積< 1.0 cm2以及1/2瓣口面積< 1.5 cm2的患者出現心力衰竭,且多發生於妊娠中期,在西方國家,上述患者死亡率約0-3%,在低-中等收入水準國家中死亡率較高。中度主動脈瓣狹窄及孕前無癥狀的患者中,心衰的發生率較低(< 10%),經嚴格的妊娠期管理,其死亡率可控制在較低水準。瓣膜反流性疾病中,急性二尖瓣返流患者妊娠期耐受性較差,中-重度風濕性二尖瓣關閉不全患者中,心衰發生率約20%-25%。

對這類患者,指南建議:

1. 已知或懷疑心臟瓣膜病的女性患者,均應建議其進行孕前評估(包括心臟超聲)及顧問(I C)。

2.有癥狀的或合併肺動脈高壓的二尖瓣狹窄患者,應限制其活動並應用選擇性β1受體阻滯劑(I B)。

3.應用β受體阻滯劑後充血癥狀仍持續的二尖瓣狹窄患者,建議應用利尿劑(I B)。

4. 二尖瓣狹窄患者瓣口面積< 1.0 cm2應在孕前行乾預治療(I C)。

5.妊娠期合併心房顫動、左房血栓或陳舊性栓塞時,建議應用肝素或維生素K拮抗劑抗凝(I C)。

6. 二尖瓣狹窄患者瓣口面積< 1.5 cm2應在孕前行乾預治療(IIa C)。

7.接受藥物治療但仍癥狀較重或肺動脈收縮壓> 50 mmHg的二尖瓣狹窄患者,建議行經皮球囊二尖瓣成形術(IIa C)。

8.合併重度主動脈瓣狹窄的患者,如果有癥狀(I B)、左室功能不全表現(I C)或運動試驗時表現出癥狀(I C),建議乾預治療。

9.無癥狀的重度主動脈瓣狹窄患者,在運動試驗時出現血壓低於基礎值,建議乾預治療(IIa C)。

10.合併重度主動脈瓣狹窄並有嚴重癥狀的妊娠期患者,建議行經皮球囊主動脈瓣成形術(IIa C)。

11.合併心室功能受損或心室擴張癥狀的重度主動脈瓣或二尖瓣返流患者,建議孕前行手術治療(I C)。

12. 當妊娠期合併瓣膜反流性疾病的患者出現癥狀時,建議藥物治療(I C)。

13. 建議妊娠期患者更改抗凝治療方案,確保安全及有效的圍產期抗凝(I C)。妊娠36周時,停用維生素K拮抗劑華法林抗凝,改為靜脈用普通肝素(aPTT> 正常值2倍)或低分子肝素(I C)。

14.妊娠期服用華法林患者,每1-2周監測INR(I C)。華法林< 5 mg/d妊娠初期可繼續應用,華法林> 5 mg/d,妊娠6-12周停用,改為靜脈用普通肝素(aPTT> 正常值2倍)(IIa C)。

15.用低分子肝素的妊娠期患者,建議其注射後4-6 h抗Xa因子靶濃度為0.8-1.2 U/l(主動脈瓣置換術後)或1.0-1.2 IU/ml(二尖瓣及右心瓣膜置換術後)(I C)。

16.需要換瓣治療但仍考慮妊娠的年輕女性患者,應選擇生物瓣(IIa C)。

八、冠狀動脈疾病

妊娠期合併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脈綜合征的發生率很低,約為1.7-6.2/100000,但冠脈疾病所致妊娠期母體死亡佔所有心源性死亡的比例> 20%。與同齡未孕女性相比,妊娠可顯著增加女性急性心肌梗死風險。隨著年齡>40歲女性生育率的增加,妊娠期急性冠脈綜合征將越來越常見,有研究表明,妊娠母體年齡每增加1歲,其發生急性心肌梗死的風險將增加20%。

對於這類患者,指南建議:

1. 妊娠期女性出現胸痛癥狀,應行心電圖檢查並監測肌鈣蛋白水準(I C)。

2. ST段抬高型急性心梗再灌注治療首選急診冠狀動脈血管重建(I C)。

3.非ST段抬高的急性冠脈綜合征高危患者,考慮有創性治療方案(IIa C)。

4.病情較穩定的非ST段抬高的急性冠脈綜合征低危患者,可保守治療(IIa C)。

5. 隨訪時間應延長至末次診療後3個月(IIa C)。

九、心肌病與心力衰竭

妊娠相關心肌病分為獲得性與遺傳性疾病兩大類,如圍產期心肌病、中毒性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擴張型心肌病以及應激性心肌病等。儘管發生率很低,但可引起妊娠期嚴重併發症。射血分數保留型心力衰竭很少引起妊娠期嚴重併發症,但常被漏診。

1. 對於影像學檢查發現心內血栓或有體循環栓塞證據的患者,建議抗凝治療(I A)。

2.妊娠期心衰患者,建議按照最新指南給予標準抗心衰治療,注意妊娠期用藥禁忌(I B)。

3.射血分數下降型心衰患者,建議向患者告知妊娠期及圍生期病情惡化的可能(I C)。

4.建議根據房顫患者的不同妊娠階段給予低分子肝素或維生素K拮抗劑抗凝治療(I C)。

5.孕前接受β受體阻滯劑治療的射血分數下降型心衰患者,建議繼續應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I C)。

6.圍產期心肌病及擴張型心肌病患者,即使左心功能已恢復,仍建議其顧問再次妊娠時上述疾病的複發風險(I C)。

7.妊娠期急性心衰患者,快速診斷及治療十分重要,需制定預案並建立多學科協作團隊(IIa C)。

8.心源性休克或依賴強心藥治療的患者,建議儘早轉入具備機械循環支持的醫療部門進一步治療(IIa C)。

9. 溴麥角環肽治療應輔以預防性(或治療性)抗凝治療(IIa C)。

10.重度心衰患者,由於哺乳是高能量代謝活動,建議暫停哺乳(IIb B)。

11.圍產期心肌病及擴張型心肌病患者,若其左室射血分數尚未恢復,則不建議再次妊娠(III C)。

12.妊娠合併肥厚型心肌病,其危險分層與非妊娠患者相同(I C)。

13.孕前接受β受體阻滯劑治療的肥厚型心肌病患者,應繼續應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I C)。

14.肥厚型心肌病患者有流出道狹窄或心律失常癥狀時,應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IIa C)。

15.肥厚型心肌病合併持續性房顫患者,應考慮復律(IIa C)。

十、心律失常

心房顫動(27/100000)及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22-24/100000)是除早搏以外最為常見的心律失常。妊娠合併房顫可顯著增加患者死亡風險,尤其是合併快速心室率時,可嚴重損害母體及胎兒的血流動力學穩定性。相反,有癥狀的急性加重的陣發性室上速通常可以通過藥物治療且預後良好。

對於這類患者,指南建議:

1.陣發性室上速的急性轉律治療,首選迷走神經刺激法,如未能成功,則應用腺苷治療(I C)。

2.任何類型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心動過速以及預激合併房顫患者,均建議立即行電復律治療(I C)。

3.選擇性β1受體阻滯劑可用於陣發性室上速急性轉律(IIa C)。

4.血流動力學穩定且無結構性心臟病的心房撲動患者,可考慮應用依布利特或氟卡尼復律(IIb C)。

5.靜息心電圖上沒有預激的患者,可選用β1受體阻滯劑或維拉帕米預防室上性心動過速(I C)。

6.合併預激綜合征的患者,建議應用氟卡尼或普羅帕酮預防室上性心動過速(I C)。

7.建議應用選擇性β受體阻滯劑控制房顫或房撲患者的心室率(I C)。

8. 在房室結阻滯劑無效的情況下,可用氟卡尼、普羅帕酮或索他洛爾預防室上性心動過速、房性心動過速或房顫(IIa C)。

9. 在β受體阻滯劑無效的情況下,可選用地高辛或維拉帕米控制房顫或房撲患者心室率(IIa C)。

10.持續性室速患者,無論其血流動力學穩定與否,均應立即行電復律治療(I C)。

11.血流動力學穩定的、形態單一的持續性室速患者(如特發性室速)的急性復律治療,應考慮β受體阻滯劑、索他洛爾、氟卡尼、普魯卡因胺或超速心室起搏(IIa C)。

12.如果存在臨床指征,建議在孕前行ICD(通常為單腔)植入治療。如果臨床指征出現在妊娠期間,尤其是胎兒超過8周齡時,建議在超聲引導下或用標測法行ICD植入術(I C)。

13.建議β受體阻滯劑用於治療妊娠期或產後長QT間期綜合征或多形性室速患者(I C)。

14.有癥狀或合併血流動力學損傷的患者,建議選用β受體阻滯劑或維拉帕米預防特發性持續性室速(I C)。

15.特發性持續性室速患者,如果其他藥物無效,可考慮索他洛爾或氟卡尼(IIa C)。

16.持續性藥物難治性以及無法耐受的室速患者,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建議在由相關經驗的醫療中心行電解剖標測導管消融治療(IIb C)。

十一、高血壓

高血壓是最常見的妊娠期合併症,在全世界所有妊娠女性中發病率約5%-10%,是妊娠母體、胎兒及新生兒發病率及死亡率的主要原因之一。水銀血壓計仍是妊娠期血壓監測的金標準,對於重度高血壓患者(婦產科文獻中≥ 160/110 mmHg),應每天隨機選擇兩個時間測血壓,且兩次間隔大於15分鐘。目前,所有妊娠期女性均應在妊娠早期檢查尿蛋白含量以明確是否存在腎臟疾病,並在妊娠後半段嚴密監測血壓,注意有無先兆子癇。

1. 先兆子癇中-高危患者,建議在妊娠12-36或37周期間口服小劑量阿司匹林(100-150 mg/天)(I A)。

2.單純妊娠期高血壓或已有高血壓同時合併妊娠期高血壓或高血壓同時存在亞臨床器官損害及相關癥狀的患者,其收縮壓> 14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時,建議啟動藥物治療。除上述情況外,如患者收縮壓> 150 mmHg或舒張壓> 95 mmHg,亦建議啟動藥物治療(I C)。

3.妊娠期收縮壓> 170 mmHg或舒張壓>110 mmHg屬於急診事件,應住院治療(I C)。

4.推薦應用甲基多巴(I B)、拉貝洛爾(I C)及鈣離子拮抗劑(I C)治療妊娠期高血壓。

5.妊娠期高血壓或重度先兆子癇的患者,建議於妊娠37周時分娩(I B)。

6.先兆子癇同時合併如視力障礙或凝血功能異常等不良事件的患者,建議加快產程(I C)。

7.先兆子癇合併肺水腫的患者,建議靜脈注射硝酸甘油( IC)。

8.重度高血壓患者,建議靜脈應用拉貝洛爾或口服甲基多巴或硝苯地平等藥物治療(I C)。

9. 對於肥胖患者,建議限制體重增長< 6.8 kg(IIa C)。

10. 不建議應用ACEI、ARB或腎素抑製劑治療(III C)。

十二、妊娠期及產褥期靜脈血栓栓塞性疾病

靜脈血栓栓塞性疾病,包括肺栓塞以及下肢深靜脈血栓,是導致妊娠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妊娠期及產褥期女性下肢深靜脈血栓發病率約0.05%-0.20%,而肺栓塞發病率約0.03%。近期一項英國的研究表明,肺栓塞是導致其妊娠期女性死亡的最常見原因,其死亡率約1.26/100000。

1.應用低分子肝素預防或治療妊娠合併下肢深靜脈血栓,高危患者應根據體重給予低分子肝素預防性用藥(如依諾肝素0.5 mg/kg 1/d)(I B)。

2.所有女性在孕前或妊娠早期進行下肢深靜脈血栓危險因素評估(I C)。

3.低分子肝素的治療用藥劑量應根據體重計算,溶栓劑治療肺栓塞僅用於重度低血壓或休克的患者(I C)。

4.合併卵巢過度刺激症的試管嬰兒輔助生殖患者,在妊娠初期應用低分子肝素預防血栓(I C)。

5.接受產前抗凝治療的患者,應考慮在第三產程應用催產素(IIa C)。

6. 如果加壓超聲結果為陰性,可考慮磁共振靜脈血管成像用於診斷盆腔靜脈血栓,而後考慮CT肺血管成像或核素灌注掃描(IIa C)。

7.接受低分子肝素治療的患者,應考慮在妊娠39周時進行分娩,以避免充分抗凝狀態下自然分娩(IIa C)。

8. 不建議妊娠期直介面服抗凝劑治療(III C)。

十三、妊娠期及哺乳期藥物應用

由於缺乏臨床證據及文獻支持,對於妊娠期疾病的藥物治療,目前尚無統一的指導意見。

新版指南建議:

1. 在開始妊娠期疾病藥物治療前,建議檢查藥物臨床安全性數據(I C)。

2. 如果沒有藥物臨床安全性數據,可在www.safefetus.com網站查找臨床前安全數據(I C)。

3. 如果沒有準確的人體安全數據,則根據藥物療效和安全狀況以及可用的動物研究數據,結合患者的臨床特點,共同制定治療方案(IIa C)。

4. 不建議僅根據FDA藥物分類進行決策制定(III C)。

新版指南亦在文末列出現階段妊娠期心血管疾病領域多種臨床實踐過程中的證據缺口以及關鍵點,並根據不同推薦等級詳細總結出臨床工作中「該做」與「不該做」的分條指導意見,清晰易懂,便於讀者理解。妊娠期心血管疾病是典型的多學科交叉醫學領域,尤其在我國的醫療實踐中,其發展方興未艾,其前景蔚為壯觀,其足下任重道遠,尚需廣大醫學科研及臨床工作者加大科研及實踐投入,廣泛交流,深入合作,為妊娠期心血管疾病診療提供更多的醫學證據,為妊娠期母嬰心血管健康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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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畢雪立 審核:許奉彥 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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