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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獲刑14年:借互金平台虛假借款詐騙890餘萬

  新京報訊 (記者左燕燕)2016年間,時年46歲的全海暉夥同他人,利用互聯網金融平台,向社會公眾發布虛假借款項目、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錢款共計890餘萬元。

  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全海暉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法院判處全海暉有期徒刑十四年。

  因不服一審判決,全海暉提起上訴。記者昨日獲悉,今年6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全海暉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餘人受騙 錢款共計890餘萬

  2017年12月12日, 全海暉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檢方指控:2016年間,被告人全海暉夥同他人,以中投慧德(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投慧德公司)的名義,與某資訊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訊技術公司)簽訂《擔保合作框架協定》,利用該公司運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向社會公眾發布虛假借款項目、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段,騙取200餘名被害人錢款共計890餘萬元。

  2016年12月20日全海暉被抓獲歸案,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後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案發後,資訊技術公司墊付了應向投資人支付的投資本金及利息。

  因集資詐騙罪獲刑14年

  2018年2月11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全海暉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編造虛假事實,利用互聯網平台發布虛假項目及擔保事實,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全海暉系初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因此認定全海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責令全海暉退賠890餘萬發還資訊技術公司。

  庭審中,全海暉辯護律師稱,本案涉及的行為系部門行為,非全海暉個人行為。

  因不服一審判決,全海暉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量刑過重。

  北京高院認定,全海暉集資詐騙數額890餘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其中大部分款項不能追回。一審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已酌予從輕處罰,且量刑適當。

  2018年6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全海暉的上訴,維持原判。

  ■ 案情

  做假房產項目、報表從互聯網平台騙貸

  全海暉在偵查階段及庭審上供述了自己實施詐騙的過程。

  全海暉最初在福建福安老家教書,期間炒股,辦廠賠了大概1000餘萬元後,2012年底來到北京。

  2015年,全海暉利用虛假的房產抵押、投資項目、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給資訊技術公司的風控經理李某1%的好處費後,拿到了第一筆貸款。成功之後,為了掙更多錢,他開始自己成立擔保公司,並繼續與李某合作。

  2015年下半年,全海暉利用曹某、樊某身份證注冊了營業製造,公司的名字定為中投慧德公司。用公司擔保借款人,通過資訊技術公司網絡平台借款,全海暉負責全面工作,公司其他人負責找借款人,辦虛假的借款手續。

  在使用虛假資訊先後貸款370萬元後,全海暉等人分到了約90餘萬元。

  2016年2月,全海暉約李某商談,由中投慧德公司擔保,通過資訊技術公司平台掛標,進行貸款。找到借款人後,由借款人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真實的手續,全海暉等人做假房產及項目手續、報表等假手續,貸出來的錢和借款人按比例分配,借款人不用還款,由全海暉及其團夥還。

  “借款總額由平台拿走10%,還有百分之幾的服務費,再給李某百分之幾的好處費,給借款人10%。”全海暉供述稱,他們分得剩餘的70%左右。

  2016年3月至11月間,全海暉等人共計貸款1500餘萬元,除去平台拿走的100餘萬元,共分得1300餘萬元,其中分給借款人100餘萬元,還款400餘萬元。後來因平台提高了要求,全海暉等人花費200餘萬元買了三套房作擔保。租房、吃住、開支等日常花銷共計100餘萬元,喝酒、唱歌、旅遊等花了幾十萬元。

  全海暉等人給了李某約50萬元的好處費,“他知道我們提供的貸款手續都是虛假的,我們之間心照不宣,為的就是能從平台順利騙取貸款。”

  “2016年11月,錢怎麽也還不上,只好跑了,我到寧德市霞浦縣躲了起來,我走了之後,再也沒有和他們聯繫,”全海暉稱,其他人拿到錢後,都把錢投資出去,但沒能掙回來,其余的錢,都是維持日常生活。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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