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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行政案件在線開庭

庭審現場。 李孟冉 攝

中新網杭州12月26日電(胡哲斐 李孟冉)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例互聯網行政案件——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暨被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決定案。

原告胡某某系淘寶網網店經營者。2017年11月21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嘉興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涉案奶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沒收涉案奶粉並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共計39萬餘元;同時,對胡某某在其網店公示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責令其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原告胡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被告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相關職能並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浙江省市監局)申請行政複議。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市監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原告胡某某對該複議不服,認為《行政複議決定書》雖然確認原行政處罰行為程式違法,但在處理結果上實際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遂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原告胡某某訴稱,嘉興市監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確定處罰對象即胡某某本人,主要依據不足,系主體認定錯誤,且其行政處罰程式嚴重違法。而浙江省市監局在原行政處罰行為事實認定錯誤、程式嚴重違法的基礎上,堅持認為涉案奶粉系原告胡某某個人銷售,系判斷錯誤,僅以辦案期限超期,違反程式正當原則為由,確認《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實則掩蓋《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予以撤銷的本質屬性。

被告一嘉興市監局辯稱,胡某某以個人身份注冊淘寶網店,並通過該網店向消費者銷售食品,是行政處罰適格主體,據此認定銷售行為系其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嘉興市監局認為,複議機構依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來判斷行政處罰程式有違程式正當原則是錯誤的,因為該規定僅是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能作為複議審查依據,且該《規定》沒有規定延期次數及延期期限,請求法院對複議決定予以糾正。

被告二浙江省市監局辯稱,在本案中,雖然嘉興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但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處罰結果均正確,不存在撤銷或變更的必要。但嘉興市監局辦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手續,扣除檢驗、鑒定、聽證、協查等時間,實際辦案期限已超過上述規定的辦案期限,應確認程式違法。故請求法院認定複議決定程式合法,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本案將擇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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