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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人體基因科研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科技日報記者 陳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2日至26日在京舉行,會議將審議多項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法律草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2日至26日在京舉行,8月22日第一次全體會議會場(陳瑜 攝)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在二審稿基礎上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首次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作出規定: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從事這類活動,還應當強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同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采取必要措施;因錯誤通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類型多樣,對侵權信息的產生、儲存、處理等行為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一樣,情況較為複雜,宜根據提供服務類型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使之具有針對性。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上述三款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避風港”原則的規定單列一條。

三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並將相關內容修改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只要花幾十塊錢,就能買到明星的班機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個人行蹤的洩露同樣讓人感到不寒而栗。三審稿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基礎上,將“行蹤信息”和“電子郵箱地址”列入個人信息範圍加以保護,有望對該問題的蔓延起到遏製作用。

近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草案三審稿在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對高空拋物墜物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來源:科技日報

編輯:陳可軒(實習)

審核: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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