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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草案:惡意侵犯專利最高賠5倍或500萬元

12月23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專利法自1984年審議通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後的第四次修正。草案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侵犯專利最高賠5倍或500萬元;增加舉證規定,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增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可實行產權激勵,促進專利轉化、運用與實施;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專利侵權的連帶責任;延長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至15年。

加大侵權賠償力度,侵犯專利最高賠5倍或500萬元

專利維權常面臨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其中,為解決專利維權“賠償低”問題,此次審議的專利法草案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草案擬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到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並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萬元到100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500萬元。

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

為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問題,草案完善相關證據規則。草案擬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账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账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账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在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方面,草案擬增加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並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促進專利轉化和運用

2014年專利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中國專利許可轉讓不夠活躍,市場化水準較低,在上市、並購、作價入股和質押融資等活動中,專利等無形資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一些地方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存在重扶持專利申請、輕促進專利運用的現象。

為促進專利轉化和運用,2015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中新增一章《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引入專利當然許可制度,提出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當然許可。任何人有意願實施當然許可的專利的,為獲得當然許可,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許可使用費。

《送審稿》這一規定在此次審議的草案中表述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草案新設這一制度,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上海市恆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施揚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草案確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將有利於專利技術供需雙方的平衡,尤其體現於具有發明設計能力的高校、科研機構與富有資金的企業之間的對接。同時,開放式的交易模式能夠降低專利許可的交易成本,促進專利的傳播與利用,更多的專利資訊披露也可避免資訊不對稱的交易風險。”

新增職務發明創造可實行產權激勵規定,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

為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明確部門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草案擬增加規定,部門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施揚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執行本部門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部門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部門;申請被批準後,該部門為專利權人。實踐中,職務發明的專利人以部門為主,發明人或設計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相對較少。

“草案此次規定部門可以對職務發明行為實行產權激勵,將有力促進與鼓勵部門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參與技術突破及成果轉化。職務發明的具體激勵機制有待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正式稿予以進一步明確。”施揚說。

此外,在加強專利轉化服務方面,草案擬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資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專利資訊基礎數據,促進專利資訊傳播與利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新增網絡專利侵權連帶責任,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至15年

針對網絡專利侵權問題,草案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專利侵權的連帶責任。草案擬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施揚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以往在網絡專利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只能依《侵權責任方》對於資訊網絡侵權的規定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此次修訂在專利法草案中新增網絡專利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定,將更有利於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方面,草案擬新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優化要求優先權程式,並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0年延長至15年。

施揚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中國現行專利法對於國內優先權僅規定適用於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草案此次新設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國內優先權制度,這一改變是為了適應我國加入關於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的需要,“若缺少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將導致國內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權利不對等的矛盾。”而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0年延長至15年也是適應《海牙協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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