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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董事長應該拿多少錢

紅刊財經 周俊生

編輯 龐丹

本周貴州茅台股東大會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關注。會上董事長李保芳提到自己的薪酬,說“沒見到過年薪是什麽東西”,他的收入也就50萬元。這讓很多股東有點不可思議,茅台账上可是有1100億元的現金流。國企上市公司高管應該拿多少收入,是老話題,也是國資國企改革中一個無法繞過去的重要議題,至今為止仍無理想解決路徑。

其實,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仍是公務員,對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薪酬設計,前提是明確他們的身份。是繼續保留政府公務員身份,還是卸去這一頂保護傘,以一個職業經理人的角色進入國企,這一點也決定他們在國企到底可以領取何等報酬。

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仍是公務員

上市公司作為市場化主體,無論是市場經營還是高管收入,都須履行市場化原則;但當上市公司的身份是國企時,還要承擔部分政府交辦的非市場業務,董事長等高管的收入分配上也必須遵守國家的規定。而這之間的矛盾目前很難解決。

一些國企上市公司在創造了豐厚利潤以後,當他們的董事長面對民營類上市公司董事長的高薪收入時,難免會產生不平衡的心態。像茅台這樣的公司,其產品在市場上奇貨可居,市場優勢是民營類上市公司不能望其項背的,這使國企類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擁有了很大的權力,如果把握不住,就很容易走上以權謀私的道路。茅台前任董事長袁仁國就是這樣。

實際上,討論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是高了還是低了,不應僅拿創造了多少利潤來作為參照系。而必須明確,董事長之所以到某個國企上市公司任職,是他所代表的大股東所屬的國資管理部門,換句話說就是組織部門的一種人事安排,他們本質上說還是公務員,只是被安排到了國企管理的崗位,與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公務員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就這一點而言,如果一個幹部因為被組織部門安排進國企擔任高管,就可以領取遠高於普通公務員的薪酬,對更廣大的公務員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

明晰產權歸屬才能明確董事長收入

有一段時間,國資國企曾推行了股權激勵機制,但由於沒有統一的制度,基本上是各地各做,其間不能排除利益輸送,因而被叫停。股權激勵確實有利於保證國企董事長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與他們對企業的貢獻掛上了鉤,是比較合理的一種制度。但是這種從國外舶來的制度,針對的是經理人的收入分配,因此它並不能解決我國特有的從政府公務員中派往國企上市公司中擔任高管的利益分配問題。當一個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為乾得好可以享受多少股權收益的時候,那些在政府部門工作的行政官員總不能從當年創造的GDP中分出一部分用於收入分配。

目前推行的國企高管薪酬考核機制,看似體現了貢獻與收入掛鉤的“經濟原則”,但其實是國資管理部門對現實的一種遷就。它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幹部薪酬管理的一致性,而國資部門在討論對國企一把手的薪酬考核時,也總是處於左右為難的處境:讓他們和政府公務員一樣拿報酬吧,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不利於企業成長;讓他們的薪酬大幅度提高吧,又怕引起民眾不滿。在這中間,難以找到一個讓各方滿意的平衡點。

實際上國企的產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企業如果經營失敗,民企老闆要承擔後果,甚至因傾家蕩產而跑路、跳樓,而國企一把手卻沒有這種風險。只要個人沒有經濟問題,他完全可以由組織部門另行安排,安全“著陸”。

因此,討論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薪酬問題,還是要回到國資國企改革最核心的問題,即產權歸屬上來。被委派到國企中的官員,他所擔負的職能應該是國資部門的資產代管人,而不是國企的經營者。企業的經營,要交還職業經理人。這些經理人,不再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幹部,而是由國資管理部門或者上市國企的董事會聘請的企業家。對於這些市場化的經理人,當然應該建立起貢獻與效益相掛鉤的報酬機制,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也是可取的。

在這種機制之下,對國企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薪酬設計,前提是明確他們的身份。對於這些人來說,也有一個現實的問題需要自我考量:到底是願意脫去公務員的外衣,以職業經理人的身份進入國企,領取高薪酬;還是要給自己留條後路,以國資管理人的身份行使在國企中的職能?如果選擇後者,就大可不必因為領取公務員水準的薪酬而怨天尤人了。

(本文已刊發於2019年6月1日出版的《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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