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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與經驗:法律人心中的“紅玫瑰”和“白玫瑰”

來源:“上海松江法院”公眾號

張愛玲的著名小說《紅玫瑰與白玫瑰》有這樣一段經典開頭:

也許每一個男子全都有過這樣兩個女人,至少兩個。娶了紅玫瑰,久而久之,紅的變了牆上的一抹蚊子血,白的還是“床前明月光”;娶了白玫瑰,白的便是衣服上的一粒飯粘子,紅的卻是心口上的一顆朱砂痣。

這段話常常用來比喻愛情中的得與失。

然而,在經歷七年的法學專業學習、四年多的法院工作經歷後,對這段話有了我作為法律人的特別領悟。

我想,邏輯與經驗,應該就是法律人心目中的紅玫瑰與白玫瑰吧。

在法律人心中兩者都是真愛,無法做到非此即彼,缺失了其中任何一個,法律的生命都是不完整的。

記得十一年前我初入法學院,教授教我的第一句經典法諺,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這句:“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

對邏輯與經驗的理解,可以說是我法律人生的啟蒙。

在法學專業學習中,我們學的不僅是法律規則、條文和理論,更多的是感受邏輯的魅力,我將之調侃為:

法律人與“紅玫瑰”的相遇時間

經驗是什麽呢?

那時的我其實是非常模糊的。

直到2014年,我碩士畢業進入法院工作。從一個個鮮活的、生動的案件中我感受到經驗在法律人生命中的分量。

我想將這個過程稱之為:

邂逅法律人生中的“白玫瑰”

作為一個“科班出身”的法學畢業生,最開始進入基層法院工作時,我是自信滿滿的。

那時候我堅信自己掌握了良好的法律邏輯思維。

解決基層法院的訴訟糾紛,應該不是什麽難事吧?

然而,

在之後處理案件、接觸當事人的過程中,現實很快給我上了生動的教育課。

我發現,

離開了經驗的邏輯是不可能幫助法律人妥善解決問題,達到定分止爭的效果。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原告沒有提供借條,僅依據銀行轉账憑證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被告抗辯稱並非民間借貸,系其他法律關係,但並未提出證據證明。

當這樣一個案件擺在我們面前,

其實,從邏輯規則的角度來說並不複雜。

邏輯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案例中,原告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借貸關係,所以,如果單純依靠邏輯,類似案件的結果應該是:原告舉證不能,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然而,

進入法院後我遇到的幾位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時,無一例外、不厭其煩地都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和調解工作。

有些法官調查後認為可能屬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還會耐心告知當事人另案解決的途徑。

於是,我漸漸明白,法律不僅僅是條文和判例,更是人類社會生活經驗的總結。

最初在我看來似乎與本案並沒有什麽關聯性的工作,往往是法官仰賴長期的經驗和司法實踐的智慧,透過現象看本質,從看似簡單的表象下,抽絲剝繭地找出其可能掩蓋的複雜的法律關係或事實,從而盡量為當事人解決問題的過程。

這對於法律人,尤其是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律人來說,非常重要。

說到這裡,我們不禁又有另外一個疑問。

這是不是意味著,對於法律人,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律人來說,經驗要比邏輯更重要呢?

不是的

四年多的法院工作經歷同樣告訴我,法官如果隻仰賴經驗,就案辦案,以日常經驗替代邏輯,難免會造成差錯。

工作中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

房東投保了財產保險,房東將商鋪出租給房客,房客遇暴雨損毀了貨物,保險公司理賠後將理賠款全部支付給了投保人也就是房東。房客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房東要求獲得賠償款。

以經驗的思維來說,這樣一個案件擺在我們面前,思考的第一要素會是什麽?貨物是房東損壞的嗎?

明顯不是

那麽問題來了,既然不是房東損壞的,房東為什麽要賠呢?

這個案件,如果是在房東不賠償的前提下處理是有些棘手的。

更何況這是一個具有示範性效應的案件,在它身後,還有幾百個等待以這個案件處理結果作為解決方案樣本的租客。

在研究處理方向時,主審法官問了我一句,如果從法律邏輯的角度看待這個案件,有沒有什麽好的思路或者解決方案呢?

我們詳細討論了保險法上“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的內涵。

事實上,我認為從這兩個法律邏輯規則出發,再尋找相關的保險法條文支持,是可以要求房東對房客進行相應補償的。

很開心的是,法官當時鄭重采納了我的建議,該案最終得以妥善解決。

在類似的經歷中,我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邏輯與經驗對於法律人來說,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與法律結緣的十一年,我一直在思考:法律到底是什麽呢?

在我看來,法律其實就是規範我們整個社會環境的秩序。

法律本身不在於法律條文是什麽,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群體性的生活更加有序。

法律所處的這個秩序和環境是在不斷迭代和更新的。

而推動這個機制不斷迭代創新的動力在哪呢?

就是我們法律人

作為法律人的我們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層面,其實就是通過經驗不斷積累,促進邏輯趨於完善,從而讓法律變得更符合我們這個時代的需求的過程。

所以,我想,當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寫道“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時,他所表達的絕對不是經驗與邏輯哪個更重要的意思,邏輯與經驗對於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經驗離不開邏輯,邏輯同樣離不開經驗,他們是法律人生命中同為真愛的“紅玫瑰”與“白玫瑰”。強調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於否定另一方面。邏輯與經驗應該是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相得益彰,只有這樣才是完整的法律人生。(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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